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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重庆火锅“被代表”:无需法外设壁垒 (Read 111 times)

new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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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正不正宗吃的喜欢才是王道,再好的品牌,没有好味道!就像人一样,没有灵魂!再去保护,也没用,不如百花争艳,学习创新!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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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是太出名才会被模仿,应该鼓励 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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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没必要设太多无谓的壁垒;法律也应成保护市场的利器,而不是构建壁垒的工具。

明明是成都产的“小龙坎火锅”,却打着重庆小龙坎地名招牌;“朝天门火锅”虽然留在了重庆,但在全国,还有无数打着重庆地名及重庆招牌的火锅店……针对重庆火锅屡次“被代表”的情况,近日,重庆火锅协会发出了“坚决反对被代表”的声音,引发广泛关注。

非重庆本土产的火锅,也能叫重庆火锅?重庆火锅协会和外地“重庆火锅”间的纠纷,引发了这样的疑问,也成了普及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契机。

诸如重庆小龙坎、朝天门等较小的地名,其实并不在《商标法》第10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限制范围。

也许在重庆火锅协会看来,《商标法》第16条明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重庆火锅的“地理标志”属性再清楚不过,“冒名”的火锅易让公众错认,理应在“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列。

其动机也可以理解:重庆火锅天下闻名,外地火锅“假冒”本地的名头,若做大了,等于抢了自家生意;如果手艺不精,还会连累本地招牌。

但重庆火锅并不是在重庆的火锅,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审视重庆火锅的名称,有地理因素固然不假,但要作为“地理标志”,还值得商榷。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所谓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这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两类。

“地名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巫山脆李、阳山水蜜桃这样有着明确产地的农产品或相关加工品。重庆火锅虽说诞生、形成于重庆地区,但以特色餐饮方式流行全国。这也是之前“重庆火锅”和“成都小吃”一样未获得“地理标志”的原因。

而若将那种倾向“地方性保护”的立法扩大,动辄加以惩戒或限制,无论对特色菜系的推广,还是对市场的运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都弊大于利。

看似只是餐饮品牌问题,实则牵涉市场与法治的问题。当下,国家对于商标法“地理标志”界定,正释放出解绑信号。兰州商业联合会于2007年申请注册“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并在2010年得到了核准注册,但2017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就以“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为由,裁定这一商标无效。该裁定就体现了依法保护市场的态度倾向。

市场经济下,没必要设太多无谓的壁垒;法律也应成健全市场、保护市场的利器,而不是构建壁垒的工具。像重庆火锅、成都小吃,生产主体多种多样,产品质量也千差万别,很难放在同一个商标之下进行保护。

所以,对各地林立的重庆火锅店,不妨多些“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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