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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最新评价办法出炉,新增三大加点项 (Read 6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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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官网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修改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综合点值计值办法,新增“研究业务、承接持续督导、持续合规”三大加点项,并明确了评价结果的运用安排。
新《评价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股转公司自2016年起对新三板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相对应的是月度公示和年度评价结果。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其中,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新《评价办法》指出,根据主办券商年度内执业质量评价点值高低,全国股转公司将主办券商分为四档。一档为排名前20%的主办券商;二档为排名前20%-60%的主办券商;三档为排名前60%-80%的主办券商;四档为排名80%之后的主办券商。
需要注意的是,“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中发生突发事件,并给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因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这两种情况若在主办券商年评结果公布后一年内出现,主办券商评价档位下调至四档。
为更好发挥评价机制的引导作用,全国股转公司在综合点值计值方法中引进难度系数,充分考虑不同业务量的主办券商执业难度的差异,对于业务量排名后10%、后10%~20%的主办券商业务点值分别给予0.8、0.9的折扣。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指出,为了加强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将负面行为不良影响程度与惩戒力度相匹配,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对于每条负面行为分为三档,情节由轻到重,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评价办法》也新增了三项加点项。
一是新增研究业务加点项,“主办券商卖方研究报告数量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卖方研究报告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表的面向公司内部以外受众的新三板研究报告,具体以主办券商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认定为准。
二是新增承接持续督导加点项,“主办券商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新承接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减去其解除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为统计节点。
三是新增持续合规加点项,“主办券商最近12个月每月均未出现《评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扣点情形的,在年评时加1点”。为保证公平,在评价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不适用该款。
最后,全国股转公司也在《评价办法》中明确了评价结果的运用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每月会对上月评价点值排名后十位的主办券商进行电话问询,必要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现场检查,并视情况将处置结果报告证监会及主办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全国股转公司还将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评价结果可作为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顺序的依据。
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全国股转公司也会对不同类别的主办券商实行区别对待。同时将年度评价的结果会报送证监会,并抄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
以下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全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工作质量,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以主办券商各项业务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为基础,结合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主办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展的贡献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股转公司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
(一)月度公示。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第10个转让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www.neeq.cc)公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执业质量情况。
(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分档,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
第六条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应于15个转让日完成复议,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议期。
经复核确需调整主办券商评价结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在结果反馈后3个转让日内公布该主办券商更正后的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一)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在尽职调查、申报文件质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内核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二)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如权益变动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暂停/恢复转让、权益分派等)、并购重组、股票发行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三)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过程中在风险揭示、交易监控、做市报价、做市资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四)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在业务备案、信息披露、人员资质、配合提交有关数据及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中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对于每条负面行为记录设置调整系数,根据情节由轻到重分为三档,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将每类业务中的各条负面行为记录数量乘以对应的调整系数,加总后得到该类业务经调整后的负面行为记录数量。
具体评价指标内容见本办法附表1。
第九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是指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及在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第十条对市场发展的贡献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在推荐、做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市场份额占比及业务开展质量排名靠前的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是指主办券商在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及其他由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一节 计值方法
第十二条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经调整后的负面行为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各主办券商下列四类指标数值:“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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