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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对“医闹”女教师不该穷追猛打 (Read 11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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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5, 2018, 10:56:14 PM
#1
近日,上海一中学教师缪某在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公示期间受到质疑,该教师曾于2015年在医院与医生发生肢体冲突,将医生打至骨折尿失禁;2016年10月,想申报落户,却遭网友举报,最终“因个人原因,自愿撤销”落户申请;近日,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公示,又被网友揪出,并对其师德提出非议。面对质疑,闵行区教育局12日作出回应,认为该教师不存在师德问题。
这名教师当初对医生发生肢体冲突,的确有违其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的教师职业形象。而且,其当时已经与被打医生达成和解,并且公开道歉,此后,又“因个人原因,自愿撤销”在上海的落户申请,可谓承担了并不轻的后果。如今,其又因参与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备受质疑。因而,有必要对如何“惩戒”此类犯错者加以探讨,尤其是,不宜对其穷追猛打,一棍子打死,而应在其改过自新予以公平对待。
该名教师暴力伤医事件,在当时备受关注,并引起了“公愤”。虽然说,其暴力伤医与教师职业和教师身份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无疑应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即其应以超出正常人的标准要求自己,至少不该发挥负面示范。这也是一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践踏规则、赖账失信等行为发生在教师、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中时,会引起普遍关注和一致谴责的主要原因。那么在这些职业承载着较高的公众期许的背景下,在岗位、职称、奖励等评审中,就应考虑这些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违社会公德、违法乱纪者“一票否决”,避免出现“业务上的巨人却是道德上的矮子”现象。
但在现代社会,对任何一个犯错者的惩戒都应遵循“罚过相当”原则,不能无原则地“翻旧账”,揪住某个犯错者的错误不放,否则有违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初衷。即便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也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在就业方面不受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区别对待。譬如,根据相关法律,有犯罪前科者,除不得从事公务员、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外,在从事其他职业上享有与普通人同样的权利,政府和社会还应承担帮扶其走上正常生活的责任。此外,对于公众常见的赖账不还行为,相关“黑名单”也只保存5年,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其从业限制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5年。反观“医闹”教师事件,其并没有利用教师身份,也没有利用教师的影响力实施“医闹”行为。因此,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不宜一味盯住犯错者的“污点”不放,漠视其职业方面的能力和贡献,而应让其享受相对公平的对待。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除现行法律已经规定的从业限制外,有必要对其他犯错行为设置合理的考验期或冷却期。当犯错者履行赔偿义务、受到处罚之后,再经过2到3年或适当期限,就应消除这些“不光彩”记录,让其享有一个正常从业者的应有权利。这才是一个文明社会对待犯错者乃至“前科者”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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