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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连平:监管一定要跟上金融开放的脚步 (Read 10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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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实施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打造全新的开放格局,金融业开放力度越来越大,水平进一步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不仅显著提升了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和全球竞争力,也使全球共同分享了中国经济的持续活力。

  “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要提高国内金融市场对境外机构开放水平。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既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客观需要。新时代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应与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市场制度建设相适应,与相关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相协调,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度稳步提高

  加入WTO以来,中国积极履行相关承诺,创造公开、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金融业开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先后推出了一系列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逐步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在设立形式、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我国银行业于2006年正式全面对外开放。2006年12月,按照“入世”承诺,五年过渡期结束,《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我国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消费者限制,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2014年11月,银监会修订印发《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条例,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为外资银行设立营运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在华外资银行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以及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支持在华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等。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外资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以及监管标准上逐步与中资银行统一, 充分享有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和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稳步放宽的同时,中国银行业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金融机构也从过去的业务合作转变为以股权合作方式,进入中国金融市场。

  截至2016年底,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7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314家)、1家合资银行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6个国家和地区的68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121家分行。另有44个国家和地区的145家银行在华设立了166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在我国27个省份的70个城市设立营业机构,营业网点达1031家。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2.93万亿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为1.29%。

  证券业对外开放积极稳妥推进。证券业在加入WTO之后加快开放。2002年6月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和2012年证监会先后两次修改完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方式也从起初的设立办事处到后来的参股合资。2017年6月,证监会核准设立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持股51%,成为中国境内首家由境外股东控股的证券公司。2003年和2011年我国先后推出QFII和RQFII等一系列对外开放的制度性安排,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截至2016年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达13家。

  保险业对外开放多层次、宽领域展开。保险业是中国金融业中开放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开放水平较高的行业。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就已颁布。2004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全面放开保险业对外资的业务和地域限制,外资财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保险外,基本已经享受“国民待遇”。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市场也正式向外资财险公司开放。截至2016年底,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从入世之初不足1%增长到2016年末的5.19%。

  二、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和金融创新。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开放必然要求改革,改革反过来可以促进开放。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是促进金融业改革、创新和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境外投资者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为持续推进中资金融机构内部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催化剂”。

  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及公司治理机制,推动中资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向纵深发展。稳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实现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国金融企业同台竞争。通过与成熟的海外金融机构展开竞争,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自身改革。用开放倒逼改革,促进我国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金融业对外开放度的不断提高,也有助于推动外汇管理体制、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金融业对外开放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有助于加快我国金融产品创新进程,促进金融服务理念和手段、金融交易工具和方式创新,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内外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改进金融服务,增进国民福利。

  金融业扩大开放过程中带动的金融改革创新,有助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和交易费用。随着金融业市场准入的不断放宽,中资金融机构通过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全方位合作可以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金融业扩大开放有助于外资金融机构更好地利用自身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中发挥积极作用。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从中国加入WTO的经验看,凡是对外开放比较彻底、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行业和领域,大都发展较好、竞争力不断增强。金融业本质是竞争性行业,只有充分竞争才能提升金融业的效率,从而达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不仅有助于充实中国金融机构资本金,学习和引进先进的服务理念、管理经验以及成熟的产品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和公司治理机制。

  在“引资”的同时,实现“引智”和“引制”。通过与境外金融机构的股权合作,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向相关经营领域和业务领域获得资金、技术支持;通过境外投资者参与中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有助于改善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推进原本束缚经营能力的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中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制度由形似向神似转变,最终体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经营效率的改进、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提高。金融业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由竞争机制带来压力和动力,客观上也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进步、成熟和繁荣。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话语权。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我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8.4%,已超过美国、日本等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在2016年底达232万亿元,超过欧元区和美国,位居全球第一。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7全球银行品牌500强”中,共有12家中资银行入选前50名。

  与我国金融业规模相比,我国在全球金融规则制订等方面的话语权却显得相对不足。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引导国际金融组织政策方向,有助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等与国际接轨。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中,伴随着中资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相应的我国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及国际金融事务上将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三、积极稳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近期我国政府宣布,将按照扩大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大幅度放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业和保险业的市场准入。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限制将稳步放宽。作为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中的重要构成部分,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有必要与金融监管水平提升和金融市场制度完善相适应,与相关金融领域开放相协调。

  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求金融监管水平与之相适应。金融业开放与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是相辅相成的。开放将促进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而后者的提升又将有助于金融开放在规范下发展,行稳致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强调,要结合我国实际,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金融监管做法,确保监管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国际经验表明,金融监管严重滞后于金融业发展,可能会给金融体系带来灾难性后果。英国“金融大爆炸”后出现的金融业动荡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发展水平明显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都是主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仍面临影子银行发展过快、金融机构杠杆率较高,部分金融交易不透明和多层嵌套等问题。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交易结构更加复杂,在更深层面上呈现出跨国别、跨市场、跨领域的特点。金融风险防控难度也将相应加大,境外金融风险对我国的传染效应和溢出效应必将增加,跨国界金融风险的联动性可能放大。

  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必须在监管水平同步提升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条件下进行。金融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交流沟通和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标准,提升更大开放范围下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

  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求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与之相适应。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比较低,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市场的规则制度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的差异,制约了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便利性和积极性。

  未来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应不断完善银行间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金融市场制度建设。打破债券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的分割和碎片化问题,建立统一的准入和交易规则。适时出台《银行业法》等统一的行业法律,用行业统一立法来推行系统性的规范管理。启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对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标准的内外资金融机构统一依法监管,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适时更新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国内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与国际规则接轨。坚持不懈地清除制度沉疴,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场营商环境,为金融业对外开放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需要相关金融领域配套开放和合理安排顺序相协调。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既是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的重要构成内容,也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客观需要。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不宜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配套和协调安排,平衡好开放、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平衡好效率与稳定之间的关系。

  前不久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有序扩大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开放。鉴于金融业开放与资本流动、货币兑换等方面存在密切的关系,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除了应与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协同推进之外,还应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国际化及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相关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统筹考量、协调配合。单兵突进很可能会前行受阻或者会对其他方面改革开放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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