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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对见义勇为不应吹毛求疵 (Read 79 times)

new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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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31, 2018, 04:52:00 AM
#2
现在还有几个人会见义勇为?做了好事反而被讹,甚至自己用生命危险换来的见义勇为,最后反而成了罪犯
new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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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31, 2018, 02:00:39 AM
#1
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将于2月2日开庭。案情是,朱某驾车行驶时,两辆摩托车在他车前相撞,一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另一人即张某起来骑上摩托车就跑。朱某一边报警一边追赶,张某弃车跑进地里,朱某也下车继续追赶。后来,朱某追赶张某跑到铁路线,张某被火车撞死。追赶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成为争议焦点,有网友认为朱某是见义勇为,也有人认为他过了“度”。
追赶与自己不相关的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肇事人,朱某的行为显然属于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当然,凡事都有度,同正当防卫一样,见义勇为也不能因其正义性、正当性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见义勇为的“度”在哪里呢?朱某的行为超出限度了吗?从报道看,朱某不仅在追赶过程中始终与张某保持一段距离,对其没有身体接触和任何殴打、其他过激行为,而且其目的也仅仅是让其服法、不让其逃逸意图得逞,看不出有什么过错。至于张某为了逃逸不顾一切、造成被火车撞死的后果,显然不能归责于朱某。毕竟,在火车驶来的危险时刻,张某不但可以选择沿着铁路线而不是非要往铁路线上跑,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逃跑,宁愿冒着被火车撞死的危险也要逃逸,当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朱某之所以没有过错,就在于张某之死是出于自己的选择、是自己造成的,其中道理同“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一样,朱某的行为虽然看似与张某之死有联系,但因为并不必然导致张某之死,所以这样的联系并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的两个关键要素,就是过错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像劝阻吸烟、见义勇为、警察抓捕等正当、非过错行为引起的对方不正当反应、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过错在对方,损害也是由其自己造成。
所以说,在这类事件中,正当行为方所把握的“度”并不是必须保证不造成损害后果,而是要保持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不违法。对方如何行为以及会造成什么样后果,根本就是他自己的事。不存在因为逃逸时心慌意乱可能会发生事故,警察就不能对不法分子进行追捕、公民就不应协助抓捕或见义勇为的道理。因为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损害后果就认为见义勇为过了“度”,显然是错误的。
不仅如此,由于不法分子进行不法活动或逃逸被制止时往往穷凶极恶,对挺身而出的人施加伤害,或者因为情况危急,容不得从容思考、斟酌对策,所以见义勇为有时难免因为措施不那么恰当,会对对方造成些许伤害或侵犯其相关权益。比如,在与犯罪分子搏斗过程中,往往在自己受伤害的同时也会造成对方伤害;抓住小偷把其控制起来,在警察到来前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只要不超过明显的限度,只要不是恶意施加伤害,这些都是应当容许的,不能对见义勇为的要求太苛刻。否则就会因为人们很难把握其中的限度,甚至没办法实现见义勇为的目的,而把人们束缚住,客观上遏制住见义勇为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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