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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详解虚拟货币的三大非法行为路径:圈钱、传销、非法集资(转) (Read 124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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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erience Layer of the Decentralized Internet
这三种非法行为中,最可恶的就是圈钱,而且人家弄得名正言顺的圈钱。
特别那些出来站台的人就是为了钱,然后圈完钱之后就不管了,可他们的粉丝就坑爹了,只能为这些傻逼行为买单。
所以,就是应该把为这些不干事的项目站台的大v,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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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币在近几年价格高涨,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关注,这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发展无疑是利好,但也不可否认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早期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存在于“二级市场”,主要是利用匿名性特点进行洗钱、非法商品交易和开设网络赌场;借助“预挖矿”和人为做市炒作,高价售币圈钱;利用投资者认知不足的特点,提供“币理财”,赚取管理费和交易费,并挪用资金。当前,效仿国际游戏圈内的游戏众筹,中国虚拟货币圈开始盛行ICO(数字代币的发售),利用名人效应和消费概念,在虚拟货币 “一级市场”圈钱;有一些项目甚至模仿Overstock等公司,在区块链上发行债券和股权,将一些不盈利项目甚至假项目以新的形势包装、销售。


一、圈钱行为

圈钱行为指发起人先通过“预挖矿”预留5%-10%的虚拟货币,然后通过“炒作”等行为抬高价格,最后以高价抛售虚拟货币。这种行为与“恶意操控股价”行为类似,只是借用了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外衣,使投资者和监管者难以识别。

步骤一:发起人公布货币源代码并发布白皮书;

步骤二:吸引投资人和参与者,组建社区;

步骤三:进行“预挖矿”(PoW)并保留5%-10%的货币;

步骤四:开放矿区并上市交易;

步骤五:维护价格,并借机抛售手中货币;

步骤六:获利离场,币值和交易量大幅下降。


二、传销行为

运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一般有以下六个步骤:

步骤一:筹建虚拟货币公司,声称拥有显赫背景;

步骤二:发布白皮书(无源代码),宣传虚拟货币的储藏价值和使用价值;

步骤三:建立宣传网站、专用交易平台和虚拟货币钱包;

步骤四:使用PoS模式(或伪PoW模式)来实现虚拟货币数量的增加;

步骤五:使用者推荐新加入者将获得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的货币回报;

步骤六:限制个人钱包的每日交易额,并拉升虚拟货币的兑换价格,吸引更多投资者加入。

盗用虚拟货币概念的传销行为,一般有如下特点:其一,虚拟货币的代码开源,参与者可查看代码的完备性来验证该虚拟货币具备的功能,但传销币不公布加密算法和代码,白皮书言语空洞、夸大用途;其二,使用专用的交易平台和钱包,交易行为具有中心化,传销币的参与者要付费从公司和官网购买该货币;其三,参与者的主要盈利方式为介绍他人购买和长期持有该货币,但控制参与者每天的虚拟货币出售数量;其四,强调该货币的储藏价值,但没有专业的应用情景和应用方向;其五,交易平台为公司自营,虚拟货币价格受公司控制,不具有价格透明性。


三、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金融科技分析企业Autonomous Next发布的报告,2017年上半年全球ICO融资额接近12亿美元,而仅在2017年6月的融资额就达到6亿美元,远超区块链公司和比特币公司的风险资本投资总额。[1]随着ICO融资额的快速增长,关于ICO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成为了业界讨论的焦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一条和第二条基本没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关于第三条,有观点认为ICO可以规避这一条件,即不承诺任何利润,代币仅代表产品的使用权[2];反对观点认为回报是一个非常难逃脱的要素,ICO无法规避。[3]作者认为若是ICO的项目有实质产品,代币仅是产品的使用权,而不代表未来回报,这种情况并不违反第三条。关于第四条的争议主要是虚拟货币到底是“资金”还是“商品”。在2013年发布的《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比特币被定义为特定虚拟商品,但是在ICO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无疑是以“商品”之名行“资金”之实。作者认为目前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资金”还缺乏法律依据,但是ICO想以此为依据规避非法集资的监管并非长远之策,这仅是短期的监管空白。

国务院8月24日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法律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应该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该《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以虚拟货币名义筹集资金的行为一棒打死,但也不允许ICO无序发展,而是规定要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即在原基础上增加一道审批流程。

综上,作者认为ICO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关键在于ICO是否有实质产品。投资者应警惕缺乏实质产品而借ICO之名融资的项目。

四、其他违法行为

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匿名性,很容易为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对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挑战。除上述提及的违法行为外,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也容易被用来洗钱、贩毒等。比如,“丝绸之路”黑市网站就曾以虚拟货币比特币作为交易工具。此外,虚拟货币有开放的源代码,规则透明,因此有赌场以虚拟货币作为赌博筹码。

(编辑:田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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