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为何改判? 依法守护社会正能量众望所归 (Read 188 times)

newbie
Activity: 35
Merit: 0
说实在话,杨先生也应该向死者家属赔偿一部分损失才行!老头在公共场合抽烟故然不对,但别人的死亡与你的争执是存世因果关系的,何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刑事处罚可免除,但民事赔偿一部分是应该的!
newbie
Activity: 24
Merit: 0
改的好,不然别人只会讹这些老实人,本来抽烟就不好还不让人说了,我也超级讨厌别人在玩跟前抽烟了,一闻到烟味就有一种快窒息的感觉,因为从小肺就不好,家里人抽烟都是去窗台或者外面抽
newbie
Activity: 60
Merit: 0
公平,公正,维护正义才是法律法规的重要法则!
newbie
Activity: 25
Merit: 0
劝阻,显然没有使用暴力,包括语言暴力,抽烟的老人听不得别人劝阻,心胸狭隘,导致心脏病发作,把劝阻者惊吓了,死者家属理应赔偿劝阻者惊吓费!!!
newbie
Activity: 70
Merit: 0
楊医生是知情达理的人。一审判决补偿家属1.5万元,无上诉。现终审判决免赔。但楊生仍通过律师向其捐助1万元。可见楊生是人品不错的。杨先生你好!
newbie
Activity: 105
Merit: 0
喜欢吸烟的人吸烟会觉得很享受,可是不喜欢闻烟味的那简直是无法忍受。就像被人捏住了喉咙喘不上气,真的超级不舒服
newbie
Activity: 84
Merit: 0
这件事改判就对了,如果强行给劝阻者罚钱,可能让社会人看了心寒,也违背了公共场合不能抽烟的宗旨,公众场合很让人反感,闻见那一股烟味就让人感觉出气很是吃力,还闻着很恶心,应该对在公众场合抽烟的行为在出新招禁止,以免污染公众场合的空气,还有丢烟头防火,以及给环卫人员带来一定的麻烦
newbie
Activity: 47
Merit: 0
过段时间原告的老娘上公共厕所死了,原告马上又继续把公共厕所告上法庭,理由是:“公共厕所气味太熏,把你老娘熏死了”!!!
newbie
Activity: 70
Merit: 0
这个判决很好,虽然我也抽烟,但是从来不在公共场合抽,我觉得抽烟可以,但是不能为所欲为,想在哪抽就在哪抽,必须顾及别人的感受
newbie
Activity: 70
Merit: 0
出于人道考虑,一审判决赔偿1.5万元算是一点补偿。且杨医生没有上诉,是原告不服判决上诉非要赔偿40万。这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二审判决杨医生不需赔偿,且原告方承担诉讼费用,真是大

快人心!法律的尊严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以及秩序,像本案中原告方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先,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肆意发怒,导致死亡。责任完全在原告方!
newbie
Activity: 35
Merit: 0
以前有扶不起,现在又有了劝不起,中国正能量都到哪去了,可悲啊,以后还有谁会扶马路上跌倒的老人小孩,还有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那些瘾君子们啊。
newbie
Activity: 70
Merit: 0
从这个事件发现了几个问题: 第一,第一判决法官还不够资格做法官,如果不是引起社会公论民众置疑,也许这件事就随第一判决这样算了,第二,必须赔尝劝烟人的身体伤害费,因为他在公共场所狭小的电梯里已经吸入了有害物质(吸二手烟危害),第三,法院应赔尝劝烟人的精神损失费,第四,法官重新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newbie
Activity: 70
Merit: 0
“二审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家属情绪很激动”这就对了,最好再各种症状发作又挂几个,不然一条老狗卖不出好价钱。莫怪我嘴欠只怪你们心太黑,真若赔了你们四十万,那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就活该死亡。
sr. member
Activity: 364
Merit: 251
问题不在改判,而是一审判决为什么是那样的结果,这才是全社会应该深思的问题!
newbie
Activity: 70
Merit: 0
最后还不是给了一万块,这代价可真贵,劝一句不要吸烟结果没了一万块
full member
Activity: 238
Merit: 100
公共场合室内不允许吸烟,比如医院,网吧,酒吧,餐厅,洗手间,健身房,酒店,机场,车站,车厢,机场等
sr. member
Activity: 406
Merit: 250
改的好。中国有太多的不合理了,电动车闯红灯撞车全责,还要被撞的汽车赔钱,就因为电动车是弱者。不合理的法律让坏蛋们专了空子。我们平头百姓没错还得出钱,真真太坑了。希望大佬们能改改法律,健全一下。
full member
Activity: 224
Merit: 100
还好!不是南京的法官,不然中国就没有正力量了!应该枪毙南京法官,把中国搞的扶不起来了!摔倒在地上就只有等死了!
full member
Activity: 252
Merit: 100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题:“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为何改判?依法守护社会正能量众望所归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高洁

因在电梯劝阻老人抽烟,被一审判决赔偿1.5万元的被告杨某近日迎来了改判。1月2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起因在公共场合劝阻吸烟引发的官司一度引发不少网友讨论,当地电视台甚至围绕“劝阻吸烟结果老人猝死,您还会劝阻吸烟吗”进行调查。改判之后,业界对判决结果如何评价?网友是否重拾在公共场合劝阻抽烟的勇气?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了郑州中院相关法官、法律学者和网友。

(小标题)一审败诉:被告被判赔偿引发争议

河南郑州一位医生杨某在电梯里劝阻老人段某某吸烟,随后段某某突发心脏病离世,杨某被段某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40万余元赔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出,引发广泛争议。网友@碎厘说,“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公平公正,而不是偏向弱势”,让劝阻吸烟的医生承担侵权责任,“让社会寒心”。

@锦州见习律师-小奇哥认为:“侵权责任法讲究的是有过错,而不是存在损害结果。劝阻吸烟并不具有过错也不是危害行为,同时善意的被告也无法预知会有意外发生,应该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报道的案情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审被告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而2011年卫生部出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不少网友都对此表示支持,认为彼此都有义务在公共场合劝阻抽烟者。

“吸烟有害健康,可能引发多种疾病,比如肺癌,建议大家不要吸烟,也不要在公众场合吸烟。”微博知名医疗博主@皮肤科医生林小清说,他在医院看到其他人吸烟也会予以劝说。

(小标题)改判无责:网友表示重拾劝阻勇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案主审法官姚振勇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郑州中院表示,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杨某被改判无责,网友纷纷点赞,认为“正能量应该被鼓励,重拾劝阻吸烟的勇气”。网友@北川光明说:“支持劝阻者的无罪判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常识,也是公民的义务。这个判决很重要,对于正确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段某某的去世是杨某造成的,杨某劝阻吸烟和段某某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也就不存在判断双方过错,并根据公平责任要求杨某赔偿。

“一审、二审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北京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维强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小标题)专家点赞:依法守护社会正能量众望所归

郑州中院表示,每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王成说,二审改判符合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观念,公平就是“各得其所”——做得不好要承担后果,没有做错不必承担后果。

宋维强表示,被告杨某在电梯间劝阻他人吸烟也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以“息事宁人”的态度通过判处补偿金的方式变相予以惩罚,郑州中院的改判可谓维护了社会公德。

王成认为,这是一个“温暖的改判”,与之前一些“息事宁人”的判决形成了对照;另一方面,改判维持了正常秩序,只要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案件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我认为这是大家支持二审判决的核心原因。虽然我国并非判例制,但改判后网上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可能会对法官以后处理类似案件产生正面影响。”王成说。

“根据相关报道得知,被告杨某出于人道主义通过律师向原告捐助了1万元。不管怎么说,改判呵护了大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勇气,也让公众对今后类似行为有所预期。”王成说。(完)(参与采写:肖罗娜)
Jump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