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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美国第三次虚拟货币听证会主要观点 (Read 141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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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叫讨论会,要不然国人会理解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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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于当地时间3月14日上午10点进行了关于加密货币及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听证会。美国国会听证会在收集和分析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形成初步拟定立法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场涵盖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听证会也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以及加密货币的流行,新技术对于各国的立法和监管也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新技术带来的潜在突破性之间,首先需要跨越的鸿沟在于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解。这里的理解,不仅是对于区块链技术作为分布式数据库结构的了解,更应该理解这种新技术所带来的全新的分布式生产关系协作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于区块链上的加密数字通证(Token)的意义所在。或许,逆向思考一下,区块链构建的价值流通底层,是否可以不需要承载其价值流通的通证而有价值?

正是由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潜在生产关系变革,因而它在突破传统治理边界时更容易带来具有争议性的讨论。而这种讨论,我们应该将其看作是积极的。在每一次讨论中,技术的鸿沟在消弭(虽然很艰难),立法和监管者也更多的了解业界发展,当大家看到的图景相同时,对话才能真正发生。

这次听证会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资本市场小组委员会主席主持。主要参与者包括:

Mr. Mike Lempres,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Coinbase 首席法律与风险官。
Mr. Peter Van Valkenburgh, Coin Center 研究中心主任。
Mr. Chris Brummer, 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教授。
Mr. Robert Rosenblum, 美国威尔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场听证会历时两个多小时,里面不乏有很多值得关注和思考的讨论。下面挑选了一些观点,以飨读者。

来自全球最大交易所之一的Coinbase,Mr. Lempres 表示欢迎监管,并强调Coinbase只以BTC,ETH,LTC,BCH作为基础交易对是由于这些数字资产被规定为虚拟货币而非证券,因而并不适用于证券管辖范畴。而对于其之外的数字资产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并表示Coinbase目前并没有交易ICO资产,但同时也认可ICO在区块链企业融资方面的潜力和创新。对于不同的通证资产,Mr. Lempres 则认为应该区分为商品性和证券性通证。

来自学界的 Dr. Brummer 则认为在ICO项目中的白皮书披露环节应该更规范,包括:第一,项目团队的真实性披露;第二,ICO区别于IPO主要在于其项目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因此在ICO白皮书中应该有详细的技术性解释和实现方式,甚至包括第三方对其进行技术评估;第三,对于通证在项目中的作用和分配结构应该清晰;第四,应该有对于该区块链的治理机制设计。同时,关于CFTC和SEC之间的管辖权力的分配也是重要问题。

来自律所的 Mr. Rosenblum 已为众多ICO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他认为,短期来看,监管部门应该更多的对ICO项目进行监管,以减少欺骗性项目的存在;长期而言,监管部门应该制定一致性准则。但对于仅仅存在9个月时间的ICO市场,监管应该给予更多机会,区块链领域的发展是如此快并且有活力。并提出,区块链领域的创新是巨大的,除了像比特币和以太坊类的加密数字货币,还有许多其他通证的存在是为其特定的区块链中的效用而设计,因而通证是可以区别看待的。其次,需要去研究ICO在区块链企业中的融资作用,以及对美国经济的意义所在。第三,同时也要看到ICO带来的混乱和市场操纵,这对监管提出了要求。

来自独立非盈利机构 Coin Center的Mr. Van Valkenburgh 指出,比特币的价值在于其在数字世界中的稀缺性,它可以被精确的记载于分布式的比特币区块链上,并且可以被任何人非常容易的独立审查。他将以太坊、filecoin 和blockstack 等区块链项目对标于亚马逊、Facebook和谷歌,并指出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体系将最大程度的避免被黑客攻击,因而区块链的安全性也是极高的。Mr. Van Valkenburgh 强调比特币和以太坊与其他区块链通证资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已实现性,而其它通过ICO方式募集资金的区块链项目都是以未来可能的区块链实现为特点,因此应该做区别对待。一种是已存在的有特定作用(比如支付或提供计算能力)的区块链资产,另一种则是作为对未来预期收益还在开发过程中的区块链资产。前者可归类于虚拟商品,而后者则是证券。虽然两者都是具有风险的投资品种,但是应该区别对待,以防止市场操纵,从而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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