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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盘市场非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Read 101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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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宗商品电子盘市场非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1、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问题
  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采取的是与期货交易几乎相同的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交易形式与期货交易相同,属于场内集中撮合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225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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