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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央行:北京离婚1年以内申请人按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Read 17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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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楼市就是百姓和政府比智商,你有政策我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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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 。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文件原文:

各有关单位:2016年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 行在拓展房贷业务的过程中累积了一定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四部 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 〔2017〕3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 险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 来炒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 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 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 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 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 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 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 险。因此,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 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 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 套房贷认定标准

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 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 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 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 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 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 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 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客户的 尽职调查,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 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 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 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4-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 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 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 执行。

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要提高对房产 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 行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 强对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 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 定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 处理。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 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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