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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最高检要求停止适用"附条件逮捕" 11年来备受争议 (Read 18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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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已出台11年且备受争议的“附条件逮捕”。
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需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决定可以批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逮捕时,已有证据可能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附条件逮捕”自诞生起就伴随着争议。虽然官方解释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赢得时间,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这一规定降低了逮捕标准,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
而关于逮捕标准,《刑诉法》早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一逮捕标准,因11年前“附条件逮捕”规定的出台被开了“口子”。
2006年,最高检检委会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提出“附条件逮捕”相关规定。
据新华社报道,由于多种原因,附条件逮捕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随后的2013年,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焦点
11年来备受争议 实践中很少适用
“附条件逮捕”自11年前出台后就备受争议,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规定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以捕代侦”的情况。
可以附条件不逮捕,不能附条件逮捕
对于这些争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实上“附条件逮捕”在实践中用得很少,只是今年最高检内部下发文件正式取消了。
顾永忠说,关于“附条件逮捕”的规定出自最高检内部文件,其本意在于将没有达到逮捕标准的有条件地逮捕进来,之后达不到逮捕标准再释放,“可以附条件不逮捕,但是不能进行附条件逮捕。”
对于“附条件逮捕”存在的问题,顾永忠称,这个名称本身就暴露了问题所在,逮捕作为未决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有严格条件的,按照法治原则应该坚持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附条件逮捕显然与这一原则相背离。
逮捕比较弹性,规定废除与否影响不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玲认为,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对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干预,必须通过立法来规定谁有权批准和执行,刑诉法中对逮捕作出了规定,包括谁有权批准、逮捕条件等。而此前“附条件逮捕”规定的价值取向则是扩大、降低了逮捕条件,“提高对公民权利干预度的内容不应该被随意规定。”
“这一规定其实一直没有受到太多关注,是因为逮捕本身就比较弹性,一直掌握得比较宽松,规定废除与否影响并不是很大”,同时也身兼律师一职的门金玲告诉记者,逮捕中有一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再危害社会,“这个先决判断很难做,所以逮捕适用率很高。”
门金玲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介绍,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适用并不多,“一般都会认为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犯罪、符合逮捕条件,很多情况通过扩大已掌握证据的证明力来降低逮捕条件,所以根本没必要适用附条件逮捕。”
对话
律师苗永军
废止规定反映国家推动法治进步决心
去年9月,内蒙古律师苗永军在代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因备受“附条件逮捕”困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当得知“附条件逮捕”被废止的消息后,苗永军一开始不敢相信,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他说,这样一项规定的废止是挺大一件事,心里挺高兴、挺激动的。
受困扰
案件当事人被“附条件逮捕”
新京报:为什么会关注“附条件逮捕”这项规定?
苗永军:起因是代理的一起案件。2014年,一位当事人被“附条件逮捕”,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决定对当事人一些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影响。
新京报:什么情况下想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苗永军: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跟另一位律师在查阅资料过程中想到违宪审查的问题,开始认为“附条件逮捕”本身不对,因为它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立法法》规定对人身自由限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
但是一开始我们不知道往哪儿发力,后来想到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跟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不踏实
材料寄出后担心法工委收不到
新京报:通过什么渠道把意见反映上去的?
苗永军:意见材料是2016年9月23日提交的,我9月22日从呼和浩特坐夜车,早上7点多到了北京,然后直接坐公交到了全国人大办公的地方。当时想提交材料,但是不知道具体送到哪里,到了之后发现进不去,也没有传达室。我在外面徘徊了一会儿,想起西单大厦下面有个邮局,然后就去了那里,把所有的材料邮过去了。
新京报:之后有得到什么回复吗?
苗永军:材料寄出去后一直没消息,我心里不踏实的一个地方是信封上写的“法工委办公室”,担心如果找不到这个办公室人家就看不到了。到今年5月,有记者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提了审查建议,告诉我可能有结果了。不过一直没看到公布,直到前两天晚上看到有人转发最高检向各地发了通知,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挺激动
这项规定被废止是挺大一件事
新京报:附条件逮捕对当事人或律师有什么影响?
苗永军:首先我觉得和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是冲突的,对于公民自由的限制应该有正当的程序,但附条件逮捕把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和范围扩大了,同时限制了人身自由,与《立法法》的规定也不符。当事人一些诉讼权利可能被忽视。
新京报:当时你什么反应?
苗永军:我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有一个结果,确实出乎意料。刚得知这个消息时有点儿不敢相信。我以前也了解过,一些学者对这个规定也发出过反对声音。这次把这项规定废止了,我觉得是挺大的一件事情,心里还是挺高兴、挺激动的。
这也说明我们普通律师对法治进步也做了一点工作,再有一个还能反映出,我们国家推动法治进步的决心是有的。我当时还担心材料寄过去后会不会进行审查,现在看来这个工作是在做的。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在稳步向前走,超出我的想象。
“附条件逮捕”规定始末
作出规定
2006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首次对“附条件逮捕”作出规定。
2010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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