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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福建纠正19年前绑架杀人案:2人获释 1人病死狱中 (Read 308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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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认定19年前的福清绑架杀人案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不构成绑架罪。
  喊冤19年后,陈夏影、黄兴终于迎来自由时刻,而三人中另一人林立峰则没能等到这一刻,他于2008年1月24日因癌症死于监狱医院。
  1996年,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涉嫌绑架杀害一名13岁男孩被捕,在经历福建两级法院8年6次审判之后,福建省高院于2006年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做出终审判决,陈夏影被判无期,黄兴和林立峰获判死缓。
  但三人均称被冤,有罪供述系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作出,案发时身在外地,该案关键证人也称受到警方的非法关押和殴打。
  近日,陈夏影的申诉代理律师吴国阜告诉澎湃新闻,他于近期找到了可以证明黄兴、陈夏影没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人。
  多年来,陈焕辉向信访部门寄送了上千份申诉材料。“夏影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不好,希望年前能够让他取保候审回家过年,已经19年没有团圆了。”陈焕辉说。
  走访告破的绑架杀人案
  1996年4月27日晨,家住福清市农械厂宿舍的唐国良回到家发现,前一天晚上独自在家的儿子唐明失踪了,家里的桌子上留下一张索要7万元的勒索字条。
  当晚,唐家在警方的陪同下去约定地点赎人,对方没有出现。第二天上午,唐家又收到第二张勒索字条,一夜过后,仍没有任何消息。
  直到5月20日,一位村民发现了唐明的尸骨。
  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呈白骨化。尸检报告显示,现场位于福清市融西小学西南面一水池旁的芦苇丛中,尸骨头东脚西仰卧在地,“右上腹部压一20×20×10厘米的石块”。法医判断,死亡的时间在一个月之内,死亡性质为他杀。
  唐明时年13岁,上小学四年级。
  福清警方将此案命名为“4·26”绑架杀人案,时值“严打”时期,要求重大刑事案件从快侦破。
  1996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成立“4·26”绑架杀人案专案组,以市局副局长为组长。据当地媒体报道,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
  但初期侦查并不顺利,尸体现场和作为绑架现场的唐明家里均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根据福清警方出具的办案经过,警方通过走访排查,召开群众大会,将侦破范围缩小在唐明父母的食杂店周围,重点调查经常出入该店,又有吸毒劣迹的青少年。
  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黄兴和陈夏影被福清警方秘密抓捕。当夜,林立峰首先做出有罪供述,承认和黄兴、陈夏影共同策划实施绑架并杀人,黄兴和陈夏影也在第二天“坦白”。
  福州市检察院在后来的指控中称,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经济拮据,于1996年4月24日在陈夏影家策划绑架唐明,26日晚雇用一辆柳州车,对唐明实施绑架后运到陈夏影家。三人先后商拟两封勒索字条找人代抄,并送到唐明家里,索财未果后恐罪行败露,于28日晚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然后抛尸。
  深圳疑云
  三个嫌疑人“坦白”之后,该案很快出现转折。
  根据福清警方出具的办案经过,林立峰、黄兴、陈夏影被抓获并招供之后,检察院提前介入,于1996年6月6日提审了他们。此时,陈夏影和黄兴均翻供,称他们于1996年4月14日即去了深圳,到5月3日才回到福清,不可能在4月26日至28日作案。
  事实表明,黄兴和陈夏影的确在1996年4月14日同好友去了深圳。
  福清警方不得不重新展开调查,一方面询问曾和黄、陈两人同去深圳的证人小凤、小妹、小林等,另一方面派人到深圳实地调查。
  小凤、小妹和小林做出的证词均出现了反复,先称黄、陈两人曾在去深圳后中途回到过福清,但随后又都否定了这一说法,称案发时黄、陈两人始终在深圳。法院最终采纳了他们的前一种说法。
  2014年11月,律师吴国阜再次找到了当年的证人小妹。小妹对吴国阜作证称,她和黄兴、陈夏影去深圳期间,两人中途没有回到过福清,即黄、陈两人并没有作案时间。
  仔细梳理本案历次判决中列出的证据,福清警方在深圳取得的证据仅有一处。在福州中院对该案的第一次重审判决中,有一项是福清警方对一个深圳房东的取证,但这项证据只是证明黄、陈等人在该房东处租住过。
  福清当地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披露了福清警方在深圳进行调查取证的细节。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以《撩开迷雾见真凶》为题对“4·26”绑架杀人案进行了报道。
  该报道称,1996年6月13日,时任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所长汪金文等来到深圳,找到曾租给陈夏影、黄兴房子的房东。在当地邮电局的配合下,福清警方将房东家的电话号码及周围的公用电话进行技术处理,发现4月25日至4月28日,陈、黄中断了与福清的联系。汪金文认为:这期间恰是案发时间。
  但是,澎湃新闻翻阅本案卷宗,未发现任何福清警方在深圳关于通话记录的调查资料。“开庭时律师强烈要求汪金文当庭出示调查材料,结果审判长口头转告律师说,调查材料已遗失。”林立峰的二审辩护人林洪楠说。
  案卷资料显示,2000年1月,福清警方曾要求福清市电信局提供1996年4月21日至28日期间,从福清拨打至深圳房东家的电话的通话清单。但电信局却出具一份“证明”称,根据电信话费磁带保存期为三个月的规定,所有超出保存期的话费清单不予保存,因此无法提供当时的电话清单。
  “法制学习班”里的证言
  在本案案卷材料中,陈夏影的母亲杨雪云有一份证人证言的作证地点是“法制学习班”,她在这份证言中称,陈夏影与黄兴去深圳后曾回过福清。
  但杨雪云告诉澎湃新闻,她于1996年7月4日突然被福清警方带走,警方将其关押在“法制学习班”里75天,对其辱骂和殴打,编造笔录后让她签字。
  “和我一起关在法制学习班里的都是些吸毒的人,我还看到证人小凤也被关在里面。”杨雪云说。
  本案证人小林、小凤也称曾被警方关押在“法制学习班”里,被迫做出不利黄兴和陈夏影的证言。林传奇在本案律师对其所做笔录中称,他在1996年6月5日做完笔录之后又被送往“学习班”关押37天,最后由“家人找关系保回去”。小凤则在一份证词中称,她1996年6月26日被叫到“学习班”,在“学习班”被关七十多天。
  杨雪云、小林、小凤在“法制学习班”里的证言,作为该案的主要证据被写进了判决书。
  "学习班’的证言都是违反法律的非法取证,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正常情况下做作出的,且证人一出学习班就否定了原来的证言,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林洪楠说,律师曾要求杨雪云、小林、小凤等证人出庭质证,但被拒绝。
  神秘的举报电话
  唐家1996年4月27日发现唐明失踪,当天即报案,警方在随后的二十多天里寻找无果,但期间并不是没有线索。
  1996年5月16日,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何建忠曾接到一个匿名举报电话,电话中,对方称听说福清一个小孩遭绑架后,被抛尸在福清西门外一个变电站旁的草丛中。
  何建忠在1996年6月7日写的一份材料中称,举报者说普通话,称听到四个人谈到此事,“其中一个是香港人叫阿三,另外三个是福清人,其中一个名叫羊哥”。何建忠称,举报者自称当时在广东饶平火车站。
  根据警方对本案尸体现场的勘查笔录,唐明正是被抛尸在融西小学南面一座变压器房附近的草丛中,这里也是福清当地人所称的西门外。
  在黄兴、林立峰和陈夏影的供述中,这个神秘的举报电话被说成是三被告“意图误导警方所打”。本案律师曾要求接电话的民警出庭质证,但该民警始终没有出庭。福清警方在2000年1月21日出具的书面材料中称:“因派出所当时的民警包括领导均已调离其他岗位,无法查找值班民警”。此外,本案卷宗中再没有关于匿名电话的调查资料。
  未找到的勒索字条代抄人
  同样神秘的还有本案中出现的两张勒索字条。
  这两张纸条均署名“福分堂主”,其中一张写着:“我们是香港14K组织福清分堂……不好意思,把你的儿子带来了,请你帮我们找7万元现金,我们就放你的儿子。”两张纸条上的主要内容均用圆珠笔书写,其中一张又分别用铅笔和蓝色彩笔在纸的上端和下端添写补充。
  警方对两张勒索字条进行了笔迹鉴定,认定两封信的内容均由同一人书写,但陈夏影、黄兴、林立峰等人均被排除。
  法院的判决最终认定,勒索字条系三被告草拟后找人代抄。但所谓的代抄人,福清警方始终没有找到。
  2000年11月29日,福建省法学会专门对此案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法院认定该案两封勒索字条为三被告草拟后找人代抄,但其中一封用三种笔分别书写,不符合先“草拟”后由同一人“抄写”的客观情况。
  难以排除的死因
  在本案的最终判决中,所列定罪证据均没有任何直接物证,作案现场未提取被告的指纹和脚印,作案过程涉及的多项物证均未找到,不仅如此,已有的重要物证却被忽略。
  根据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三被告在实施绑架前曾准备尼龙绳、线毯、透明胶等物品,还雇用一辆微型柳州货车将受害者运往陈夏影家里,但这些作案工具始终只在被告人的口供中出现。
  根据本案尸检报告和尸体照片,死者尸体被发现时,“右上腹部压一20×20×10厘米的石块”,但这一可疑的石块却始终没有在判决书中出现,本案的案卷资料中也没有对这一物证的任何解释。
  法医对本案死者死因的判断是“难以排除钝器伤及窒息死亡”,但法院却未考虑石块可能造成的“钝器伤”致死,根据被告的有罪供述将死因认定为“掐死”。
  “我们曾多次请求法庭出示‘石块’这一物证,但始终被拒绝。”律师林洪楠说。
  “两个基本”
  从发现被害者尸体到抓获嫌疑人,福清警方只用了13天时间,本案起诉和审理的过程却显得极其漫长。
  早在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报道该案时即称已“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迟至1998年3月2日,福州市检察院才提起公诉,随后又经历了8年审理,法院做出6次判决和裁定。
  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另一起案子),判处黄、陈死缓;陈夏影因参与绑架时未满18周岁,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三被告上诉后,福建省高院于1999年9月2日做出第一次裁定,认为原审对上诉人犯绑架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福建省高院同时列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重审后作出第二次一审判决,黄兴和林立峰被加重判处死刑,陈夏影仍是无期。
  2001年7月9日,福建省高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理由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
  2002年8月22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做出有罪判决,对黄兴和林立峰刑罚重新改回死缓,陈夏影获刑无期。
  比较福州中院第二次和第三次判决,两份判决书分别列出的15项证据几乎没有不同,主要证据仍然是有罪供述和间接证言,对福建省高院两次裁定中指出的问题,亦没有任何新证据补充。
  该案继续上诉至福建省高院,但却被搁置四年。期间,林洪楠等律师向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福建省人大、福建省高院多次写信,陈述该案疑点,督促尽快宣判。
  直到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一审判决。
  陈夏影入狱之后,陈焕辉一直坚持奔走喊冤,他离开了福清的家,和妻子搬到福州,定期到福建省高院询问进展,多年来向信访部门寄送了上千份申诉材料。
  而自儿子被害之后,唐国良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虽然后来和妻子又有了一个孩子,但仍对死去的唐明念念不忘。年近六十的唐国良如今已经离婚,一人独居,时常酗酒,邻居说,大醉的时候他会抓住路人,大喊“还我儿子”。
  1996年,黄兴21岁、陈夏影17岁,如今已人到中年,仍在监狱申诉。林立峰当年19岁,于2008年1月24日因癌症死于监狱医院。
  曾和三被告去过深圳,后来成为本案关键证人的小凤、小妹和小林,如今都已成家立业。澎湃新闻曾通过多种方式找到他们,但三人以不希望影响现在的家庭为由,不愿再提及当年的往事。直到近期在律师吴国阜的努力下,小妹才愿意重新站出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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