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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工伤保险扩围,农民工权益保障迈入2.0时代 (Read 8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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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长期以来,工伤认定难是困扰农民工群体的一大痼疾,不少人因伤致贫返贫或引发悲剧。而以上访或打官司为主的维权途径,往往要耗费农民工无力承担的成本,且结果不一定都能让农民工满意,在给农民工及其家庭带来巨大身心痛苦的同时,也浪费社会资源。
《通知》为化解这一深刻矛盾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例如六部局联合发文、明确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基准、落实行政监管主体责任制、实现人性化一站式服务等等。尤其是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施工”, 保障农民工享有同等的基本工伤保险,起到了未雨绸缪的作用,极大地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纵观《通知》,为了保障好政策得到好落实,避免流于形式变成“鸡肋”,应当从三个方面对《通知》进行优化。
首先,定量化。在参保缴费基准上,《通知》没有对“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中的“一定比例”,和“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中的基准费率内容进行定量说明。虽然目前国家和各地人社部门均有出台文件涉及后者,但对前者的规定还是空白,有可能导致一些企业趋利避害式的选择性使用。所以,对这部分还应明确,避免创新重举无处安放。
其次,落地化。《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所以,农民工权益的最终落实,不但要有中央发文的强力支撑,更要有地方上实实在在的发力。为此,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地方各级政府的问责制度和巡视制度。
第三,法定化。《通知》本身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至多为中央部门联合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层级较低,很容易导致在拘束力和确定力上打折扣。保障农民工伤保险权益,相关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诉讼法》、《工伤管理条例》等都应当适时地针对性修改。
《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从工资保障阶段迈入工伤保障阶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不复存在了——相反,这仍是当下需要狠抓不懈的工作,而是表明“放管服”后的政府更能够集中优质行政资源,着手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
从根本上说,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更为迫切,因为后者保障的是农民工的财产权,而前者守卫的是其生命健康权,是人之为人更为基础的权利。《通知》将广大农民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不仅惠及他们自身与家庭,也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又是一体两面,共同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唯有同时狠抓落实,才能让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也才能与长期以来,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现实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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