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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2013-09-09 和讯网:互联网语境下的货币概念 (Read 764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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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e naide
互联网语境下的货币概念
和讯网
http://tech.hexun.com/2013-09-02/157655131.html

  一种新型互联网货币成为近期热点—比特币的汇率在四年内上涨了数千倍,到2013年4月已急升至180美元,总市值达20亿美元。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各种商业模式层出不穷,风险体现形式变化多端,货币的概念也在不断地扩展。

  货币概念的三次“跃变”

  近20年来,随着货币发行、储值和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货币的表现形式及其所代表的发行机构信用发生了三次“跃变”。

  第一次“跃变”是代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信用的传统货币广泛使用了电子支付的方式。例如,中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将电子支付定义为客户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其所涉及货币,仍是基于银行信用的货币概念,是传统货币的电子化、数字化工具。

  第二次“跃变”是出现了代表特定发行商信用的电子货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提出,电子货币是通过各种类型的销售终端、电子设备、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00年9月18日和2009年9月16日出台的“电子货币机构指令”(2000/46/EC)和“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和审慎监管指令”(2009/110/EC),将电子货币定义为电子货币发行商通过收取货币资金,发行的用于支付交易目的、且能够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化的货币价值。国际清算银行(BIS)解释(2012),电子货币的特质是发行人确认的货币价值存储在某种电子介质(如带芯片卡、电脑硬盘、手机)中。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认为预付费业务也必须基于真实货币。可见,电子货币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机构兑换的特殊货币,其信用直接来自于电子货币发行商而不是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既有中央银行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如欧盟就定义电子货币机构是指满足准入条件、经授权可以发行电子货币的法人。

  第三次“跃变”是脱离真实货币,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仿造现实货币的部分特征“创造”出来的一种支付工具,一般被称为虚拟货币。2013年3月18日,FinCEN发布指引(Guidance)规范虚拟货币的管理,将货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货币(或称真实货币),指通常由国家发行的现钞(硬币或纸币),它们被指定为法定货币流通,并作为交换的媒介被使用和接受。一类是可转换虚拟货币,即在某些环境中具有真实的同等价值,或是真实的替代品,但并不具备真实的全部属性,尤其是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这种管理方式强调金融革新的重要性,把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可替换的支付工具。

  对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监管

  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存在两个最主要的制度安排:一是是否需要对发行机构设立准入门槛,以及设立到什么程度。二是是否需要对发行机构确定赎回义务,以及相应的流动性安排。

  欧盟先后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2007/64/EC)》《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9/110/EC指令》《增进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手段的信心》《反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欺诈和伪造行动框架》等法律法规,设定了电子货币机构初始资本金和持续性自有资金的最低要求,规定电子货币机构要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在任何时候都承担按照货币价值对电子货币进行赎回的义务,限制电子货币的交易金额以防止洗钱犯罪,从而增强消费者对电子货币以及整个电子支付系统的信心。

  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在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上,2013年3月以来,美国政府走出了实质性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规则,FinCEN要求为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提供经纪或转账业务注册为货币服务业务。在金融行为监管方面,美国政府针对Liberty Reserve和日本Mt. Gox交易所(或其下属公司Mutum Sigillum)涉及虚拟货币,但未在美国财政部进行“资金服务业务”的注册,采取了两次执法活动。美联邦检察官于2013年5月关闭了提供匿名在线支付服务的虚拟货币服务商Liberty Reserve,逮捕和起诉了涉案人员;经法院许可,美国国土安全局关闭并调查了虚拟货币交易所Mt. Gox在富国银行和网络支付平台Dwolla上的账户。在参加2013年上海国际货币会议时,美联储理事会副主席珍妮特·耶伦表示,新型网络货币令银行家们不安,可能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工具。
  法国比特币交易平台则取得支付服务提供商(PSP)资格。2013年年初,法国政府核准,由法商Paymium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Bitcoin-Central.net)”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由此其跻身准银行之列,进而受到了一定的政府监管。客户的资金将实际上被存放在法国国民互助信贷银行里,每个账户都拥有客户自己的名字,并与Paymium的资金分开,受到存款保险(放心保)机构的保护(保额根据每个账户的金额单独计算,上限为10万欧元)。每个账户将拥有独立的IBAN,客户可以像在其他银行那样使用该账户,将工资和养老金直接汇入该账户,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欧元自动转换成比特币。客户将可申请单独的借记卡,这是欧元和比特币的双币种卡,用于购买比特币和提取资金等。

  我国电子支付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主要从加强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金融监管两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主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中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但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解释。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根据规定,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能发行预付卡,预付卡发卡主体被纳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中进行监管。

  自2002年盛大公司推出盛大币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互联网经济的创新发展,我国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方便、高效、快捷的网络支付手段,为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游戏和门户网站)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繁荣,使用人群持续大幅增长,呈爆发性发展的态势。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网络游戏币,如魔兽金币、天堂币、盛大元宝等,一般用于游戏道具、装备购买和交易;一类是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多用途专用币,包括Q币、百度币、新浪U币、网易POPO币等,既可以购买网站的虚拟商品和服务,也可以用于支付通常使用人民币购买的商品。

  虚拟货币有跨界交换和使用的趋势,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可以通过银行卡、手机、固定电话、宽带等多种方式进行充值,与官方的兑换比例一般在0.8~1之间,用户可以用来购买QQ虚拟社区中的虚拟商品、兑换游戏币、支付会员服务费及享受QQ微博、微信提供的增值服务,甚至可以用来为选秀类节目投票、购买杀毒软件、支付版主工资等。这也催生了大量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和卖家,提供Q币与人民币双向兑换服务。

  目前,虚拟货币的管理对象主要是网络游戏币,管理思路是限制其介入实体经济。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吧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文化部、商务部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特别是要求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规定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但这两份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对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流通、兑换及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配套细则,导致管理依据不足和可执行性差,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责重叠及管理上的混乱。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盗取虚拟货币一般按照盗窃罪定罪,但《民法通则》《物权法》尚未对虚拟货币、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具体规定。

  互联网金融环境中货币体系发展的影响

  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发行数量及种类不断增长,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三者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正在深刻影响经济、金融模式。

  影响货币政策效果。目前,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只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交易媒介的职能。随着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继续发展,其货币属性将逐步增强,将不可避免地打破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形成的信用产生机制。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因而模糊了各种货币层次之间的界限,扩大了货币的范畴,改变了人们的支付行为以及生活方式,并形成对传统货币金融理论的极大挑战,使货币计量更加困难,加大了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直接导致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能力被削弱,同时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效果被弱化,对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以及相关性均产生影响,改变了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以及货币供应量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电子货币发行若不建立严格的全额准备金制度,就会直接增加信用货币的大量供给;即使建立严格的全额准备金制度,也可能因为电子货币流通速度更快,带来更多的货币流通量。虚拟货币的使用若仅限于特定的虚拟世界,因为其虚拟商品的供应量几乎是无限的,故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但虚拟货币若与真实货币双向兑换,使用范围扩大到真实商品和服务,将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引发现实世界中的通货膨胀,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利用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网上盗窃等犯罪活动。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跨国界传输,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交易难以有效监管、取证和处罚。据了解,目前国内90%以上的游戏都带有博彩功能,以腾讯、联众等网络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斗地主、扎金花等游戏为例,均提供以游戏币为筹码的游戏方式,网络游戏运营商按比例进行抽水以获取利益。2005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下发《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试图对虚拟游戏被当作赌博工具的问题进行管理。

  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没有全额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义务,对电子货币使用者的资金安全等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没有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破产保护制度,一旦发行主体破产,使用人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将无法兑现,同时严重影响持有人对其他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信心。受利益驱动,网络运营商会发行多于市场需求的虚拟货币量,导致虚拟货币贬值,损害消费者权益。

  相关建议

  首先,就宏观而言,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不断拓展的货币形态,要形成中央银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管理机制。实际上,是否法定货币与是否需要加强监管是两个不同范畴的讨论。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进行分类管理,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更好地促进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其次,要着手搭建更适应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货币监督管理新机制。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含义、范围、属性和管理部门及职责,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回兑、使用以及充值资金的管理和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再次,尽快建立以货币监管当局即中国人民银行为主要监管主体的电子货币监督管理系统。可以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或《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或先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建立管理机制,将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范畴。由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运用的广泛性,工商、财务、商务等部门需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监督和监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最后,在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完善关键性制度。如,建立电子货币发行准入制度和虚拟货币发行备案制度,将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服务交易企业纳入反洗钱监管对象,建立完善交易监测、交易限额等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子货币发行保证金制度和赎回制度,等等。(本文为中英财经对话框架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来源:中国金融  作者:雷 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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