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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2014-12-05 胡翌霖 谈CC协议 (Read 37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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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09, 2023, 09:48:57 PM
#1
文/胡翌霖 2014年12月5日
原文链接 https://yilinhut.net/2014/12/05/5181.html

这篇是巴比特的约稿,比特币圈天然地偏爱自由软件的精神,因此对CC协议理应是更容易接受的,但毕竟版权意识在中国普遍比较淡漠,CC协议更是陌生,因此抄袭现象频发,如巴比特之类的提了CC协议,在圈内也缺乏尊重。因此一些科普确实是有必要的。目前而言很难指望CC协议发挥法律效力,但从长远来看,它对于业界形成相互尊重和协作的风气,以及行业规范的自发形成,还是有益的。

我的博客采用CC协议(BY-SA),现在有越来越多新派的博客或资讯站使用CC协议,例如巴比特就用了BY-NC-SA)的CC协议,但无论如何,CC协议(特别是在中国)的知名度还不太高,我们习惯在网页底部看到的还是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那么CC协议究竟是什么意思,它又有什么意义呢?我简单谈一下。

首先我们当然要知道”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所谓版权,或者说著作权,显然是印刷时代的产物,一方面书商可以通过大量复制和贩卖作品而获得盈利,另一方面这种复制和贩卖活动完全可以脱离作者进行,这就使得一旦作品流出,作者本人就可能无法从印刷品的庞大利益中获取任何份额,这总有哪里不太对吧,因此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制定,就保护了作者本人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仍然享有某种优先权利,印刷商需要作者的授权才能进行复制和传播。当然,更重要的是,版权也保障了印刷商的利益,一旦买断了版权就可以长期获取收益。另外,对读者而言,唯一的“正版”提供可靠的范本,既保证阅读质量,也便于检索和引用。

注意我始终强调“印刷时代”,我不否定版权的意义,但它的意义是历史性的,适应于以印刷术(也许可以包括唱片、磁带等)为主的传播环境。在抄本时代,让作品传世是非常难的,即便是那些流芳千古的名著,在作者有生之年也很难为其带来收益。为了让自己的见解更有机会流传,古人们乐意放弃自己的署名而假托名人写作。经销抄本以牟利的书商当然也是有的,但在抄本的价值中,抄写本身的份额更大,因此是否垄断某一本书的发行权对于书商的盈利没有多大关系。再加上大多数抄本没有标准化,因而也没有正版和盗版的质量差别。于是,从作者、传播者和读者这三方面来看,都没有对版权的需求。

那么在网络时代又如何呢?信息传播的快捷与廉价,使得依靠贩卖信息载体赚钱不再那么有利可图,但作品的广泛传播本身无疑能给作者带来好处,无论是求名还是求利还是促进学术交流,作者不再需要委身于一个特定的出版商。对于传播者而言,当然传统的出版商仍然需要版权,但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就未必一定要掌控版权了,自由的转载最终亦能带来流量。对于读者而言,开放的文本更容易检索和引用,当然也更受欢迎。

但是,完全放弃版权也不妥当,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我们偏好更开放的传播方式,但如果这些传播过程完全与创作者脱离了关系,这也不是好事。例如一个作者可以从其作品的免费传播中获得名声,但如果在传播中作者的署名直接被抹去了,那又哪里来的名声呢?一个平台可以从内容的广泛转载中获得流量,但如果转载者都不保留链接,流量又从何而来呢?

关键在于,传统上的版权概念,要么就是完整地掌握版权,即所谓保留一切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要么就是无版权,比如作者死后五十年或七十年,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受版权保护。但我们现在需要一种将版权部分地,遵循一定规则地放开的方式。

IT界显然是互联网时代的先导者,因此新的版权形式最初由IT行业设计,这并不奇怪。事实上,这种新规则最初是由自由软件基金会发起的,自由软件之父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在80年代发起了GNU计划并成立自由软件基金会,最初GNU计划主要用于Linux这样的自由软件的开源协议,最流行的是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主要适用于软件,而推广到一般的文档,就有了GFDL即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计划的基本理念是copyleft,这是一个明显针对copyright的略带戏谑的概念,中文翻译有很多,如著佐权、反版权、版责等等,我个人更倾向于“版责”,尽管撇去了戏谑的味道,但比较准确。权利与责任相对,与版权相对的是,copyleft规定的不是传播的权利,而是传播的责任。传播者不再是以取得权利为前提而可以传播,而是以承担责任为前提而可以传播。

事实上,copyleft与copyright并不矛盾,而是后者的补充。基于版权的保护,我们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印”,但关键在于“许可”如何达成。copyleft仍然以“未经许可,不得翻印”为前提,但提供了开放的许可证,也就是说,“翻印者”不再需要等待与版权方谈判来取得授权,而是只要接受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完成协议,获得授权。

由自由软件基金会提出的copyleft概念是比较强的,它不但允许对完整内容的转载和复制,更允许对原文的改写和扩充,但改写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必须保证新版本仍然保留原有的授权协议,也就是说,基于GFDL的文档在传播和改编之后仍然需要提供GFDL许可,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

这种开放的改写权是印刷时代下难以实现的,以至于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修改权”和“署名权”一道被列为不可授权他人的权利,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对改写的开放使得不特定多人的共同协作成为可能。在软件方面,典型的成就就是诸如Linux、firefox、WordPress、比特币等开源软件;而在文本方面,最伟大的成就无疑是维基百科了。维基百科就是GFDL协议的产物,不过近年也努力与CC协议相互兼容。

CC协议是也遵循copyleft理念的一种拓展,它主要为文字作品(也延伸到图片、音乐等)设计,避免了GFDL的一些僵化问题,提供了权利—责任的多种组合,可以让创作者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授权方式。

CC是Creative Commons的简称,这是一个2001年成立的非盈利组织,也是这一组织推行的许可证的名称,在中国大陆被翻译为“知识共享”,也有翻译为“创作共用”、“共享创意”等,感觉”创作共用“似乎更准确一些。CC协议不是一个协议,而是复数的一组协议(licenses),除了提供6种主要的授权组合之外,针对不同地域的法律环境,CC协议还推出了不同的本地化版本,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各有相应的本地化工作。

CC协议提供四种主要的条件:(略)

其中”CC-BY-SA“许可与GFDL相近。如果不带SA条款,就失去了传染性,例如通过张三CC-BY发布的作品,李四可以自由加以改编,只需要注明出处,就可以任意使用,可以用来盈利,也可以附加BY-NC等其它条款。当然,如果加入了禁止演绎的条件,那么相当于只提供转载权,转载者不能改动作品的原有面貌,因此也不能改换成新的条款了。之所以SA与ND是矛盾的,就是因为SA是在进行演绎的前提下对改写部分所提出的要求。

至于NC,非商业性使用,这一条款是争议最大的,事实上我对这一概念也不太认同。关键在于,何谓商业性使用?这很难界定清楚,事实上即便是CC基金会官方也一直语焉不详。按照官方的FAQ, 商业性使用强调的是使用者的意图(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 ),而不是使用者的主体,也就是说,一个非盈利机构,也有可能对某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而一个盈利性机构,也可能进行非商业性的使用。但是对主体的判断很容易,对”意图“的判断却很难,CC表示他们也无法指导你判断何谓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如果你搞不清,请你去找版权持有者澄清,或者干脆选择允许商业使用的作品(CC cannot advise you on what is and is not commercial use. If you are unsure, you should either contact the rights holder for clarification, or search for works that permit commercial uses.)。

可以看到CC在这里挺不负责任的:你搞不清楚我也没办法,去找搞得清楚的作品吧。在实际的纠纷中,很多人主张带广告的就是商业性使用,使用NC授权的作品必须没有广告。但这种判断其实有些自欺欺人,即便没有广告,许多商业网站引用CC作品也还是为了增加流量,最终还是为了商业目的。而另一些情况下,虽然页面上有广告,但载入CC作品的目的与广告收益无关。

其实我个人比较倾向的解释是:只要不为此内容收费,就算是非商业使用,比如说像中国知网那样,你需要支付费用才能下载论文来看,那么当然是商业性使用。而只要是内容本身不收费,不花钱就能看到,就不算商业使用。这个标准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很多人眼里就显得太宽了。

解决歧义的办法要么是不要使用NC条款,要么是在引入NC条款时附加清楚的说明。毕竟CC协议只是提供了一种指导性的条款范本,每一个创作者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调整,颁布自己的许可证。例如,我建议那些固执地要求非商业使用的创作者明确说好,是所有商业机构都不允许使用呢,还是带广告的页面就不能用,或者是不就内容收费就可以了。总之CC协议应看做一个模式合同,创作者不能不明不白就完全照搬。

始终要记得的是,创作者永远是作品的主人,CC协议是创作者对传播者提出的授权条款,但不适用于创作者本人。创作者本人当然可以同时以多种协议发布同一部作品,也可以随时对特定的对象“弃权”,也就是说,只要“著作权人准许,则上述所有条件都可予以免除。”比如我按照BY-NC-SA发布的作品,同时也可以授权给某些商业网站使用。BY-NC-SA指的是以接受这一条款为前提使用我的作品的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他也可能在不接受这一条款的前提下获得我的许可。

当然了,一旦已经作出了许可,那么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是无法反悔的。比如说,我去年以CC-BY发布了一篇文章,你转载过去了,今年我把条款换成CC-BY-NC-SA,但你也不必改动任何东西,已经转载的东西该怎么用还是怎么用,我也无权撤回。

不过按我的理解,协议的生效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在使用者实际按照协议使用了作品时,才视为达成了协议,获得了许可。因此去年转载我的文章的人可以继续保留,但在我修改条款之后再来使用的人,就需要遵守新的条款了。由于固有的BY条款,即便你是在其它地方看到了我的旧文章,也可以且应当找到文章的原始出处,检查最新的许可条款。因为毕竟你需要向创作者获取许可,而不是从转载者那里获取的。

当然,CC协议的歧义和争议很多,与各国法律的磨合也远未完善,本身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在目前而言,CC协议的严密性和法律的约束力并不很强,更多地仍然需要诉诸作者与传播者之间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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