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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2014-5-5从货币的一般授受性分析比特-币 (Read 41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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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finance.cn/magzi/2014-05/05-19398.html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拓展,催生了越来越多种类的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比特币(Bitcoin)等。它们的使用范围也逐渐超出了虚拟商品的范畴,大有从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渗透之势。在众多虚拟货币中,尤以比特币最为引人注目,其发展之迅速、影响之广泛,迫使一些货币当局开始思考是否应将其纳入监管范畴。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2014年2月,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表示将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并向在该地区经营虚拟货币的公司发放牌照;英国、德国也针对比特币的持有及交易的合法性和征税计划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人们不禁要问,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比特币是否具备货币的本质特性?
 
货币的本质:一般授受性
 
  众所周知,货币的产生源于专业化分工导致的商品交换对货币的需求。这个过程十分漫长,在不同的地方、同一地方不同的发展阶段,货币的物质形态都不尽相同。但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化,它们都是“在商品世界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有五个职能,但基本职能只有两个,即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其中又以价值尺度最为根本。货币的基本职能与货币本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商品,一旦成为货币,就必然具备这两个基本职能。正是这两个基本职能形成了货币的本质特性,即一般授受性。而货币这一本质特性的基本内涵是:价值标准。
  所谓一般授受性,是指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具有的、人们既愿意支出(即“授”)又乐于接受(即“受”)的特性。它包两层含义,一是授,即商品购买者愿意以之作为交易媒介来交换商品;二是受,即商品卖出者愿意接受它作为卖出商品的报酬,并相信可以随时随地用它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在当今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不具有使用价值,人们需要货币,是因为货币能被广泛地接受以用来交换各种商品和劳务(即具有一般授受性)。
  一般授受性是货币的本质特性。任何物质,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一旦获得了这一特性,就具备了货币性;相应地,一般授受性的下降,就是货币性的弱化。当今任何一国(地区)的货币,无不由该国(地区)的法律所规定,并赋予它在法律有效区域内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尽管如此,货币的流通能力仍然依赖于社会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即使是法定货币,它的货币性仍然取决于它的一般授受性的强弱。如20世纪20年代初的德国马克,虽然是法定货币,但由于发行量过大,货币价值迅速下降,以至于人们在商品交易中拒绝接受它,这样的货币本质上已不再是货币了;而当时的政府公债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由于其发行量较少,价值比较稳定,人们愿意接受它们作为交易媒介,这样的公债实际上已经成了货币。更有甚者,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香烟竟然成了货币,主要也是因为在当时香烟已经具备了一般授受性。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授受性,这一点不因货币形态的变化而变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运用和网络通信技术创新的迅猛发展,一些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并发展成为货币的替代品或近似替代品(如信用卡、预付费卡等),导致货币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货币的本质特性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一般授受性”。无论是早期的实物形态货币,还是后来的信用货币,直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以一串数字体现的电子货币(当然也属于信用货币,只是形态与早期的信用货币又有不同),其货币本质都体现在一般授受性上。目前各种形式的货币替代品之所以能够起到货币的作用,本质上还是因为它们具备了一般授受性。将来肯定还会出现其他形态的更为便捷的货币替代品,但无论形态如何变化,其货币本质特性是不变的。货币替代品如要发挥货币的职能,首先必须具有一般授受性,即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们既愿意“授”,又乐于“受”……(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9期)
 
作者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 纪 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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