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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20140827]对比特币的两个认识误区 (Read 703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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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7, 2014, 06:40:13 AM
#1
数字货币圈内对比特币的一些基础性问题的争论仍在延续,随着数字货币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逐渐清晰和愈加深刻。这种争论本身有利于数字货币理念的宣传,反过来又促进了实践过程的进步。但很长时间以来,业内专业人士的讨论透露出来的信息表明,很多人在比特币的基础问题上,至少还存在着三个很深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误差影响着我们的思路,最终会限制我们的实践创新。



第一个认识误区是:比特币是一种商品。从中国大学走出来的精英们,都曾被教导过马克思对货币的界定:货币是用来作交换媒介的特殊商品。去年中国央行“国五条”也将比特币称作是特殊商品,尽管这两者含义风马牛不相及。商品这一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中具有特殊意义,一如市场经济被称为商品经济,一度占据传统体制对立面的地位。当无法在现有学术定位中取得确定性含义时,推之以商品并加上“特殊”这一模糊界定,似乎是我们的习惯。我们注意到,在马克思那里要强调劳动价值论,价值衡量物肯定得自身具备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自然必须要有价值,因此,它也必须是商品。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尤其是现代经济学中,一般不用商品一词,而是大多使用货品和劳务这样的更宽泛的概念。究其原因大概一是商品本身的确定性定义似乎涵盖不了“劳务”,二是马克思已经给商品概念附加了太多别样含义。

但无论使用怎样的概念,比特币被认定为是一种商品或者是一种货品,或者冠之以虚拟性定义,都会被推演之财富含义,即比特币既然是一种商品,那它就是财富。这一推断对其他种类的数字货币同样是适用的。显然,比特币在交易市场上公开自由地交易,已经显示出财富效应,否认这点是荒唐的,但也许我们应该回过头来看看,即便比特币是特殊商品,它究竟特殊在哪里?非常明显的是,它的特殊性不会是由于它的虚拟性,一般数字商品的虚拟性特征都有不同程度的显现,它的特殊性可能也不是数字货币创新架构上引以为豪的特征,因为这些属性都不能单独成立。比特币的特殊只能在于它的货币属性,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比特币之所以成为一个举世关注的现象,主要因为这种“另类”特殊性。那么也就是说,比特币的财富效应来自于它作为货币的现实和潜力,而不在于它本身是不是商品,在这里,我们无意否定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关键的问题是,对比特币的存在价值来说,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并不重要,甚至是比特币是不是财富也不重要,它的财富效应来自于它衡量商品价值的能力,而不是它作为财富本身的价值多少。商品是用来被交换、被衡量的,货币是用来交换商品、衡量商品价值的,货币的这一特性使之具备财富效应。

这就是说,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商品或者财富,被孤立静态地认识为本身具有多少价值,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它能衡量多少财富价值并以此获得财富效应,即它在动态流转过程中取得的“鉴定”财富的能力,才是它意义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比特币及整个数字货币在经济生活中作为货币存在的支付能力,包括以它去中心化特征形成的排他性优势,在多大程度上形成现实能力,才是确立比特币财富效应大小的根本因素。比特币是公共平台和一个对互联网系统适应的公共领域,基于一种互联网时代产生的理念,当然也是一种可以实现和容纳其规则之下各种行动的技术架构,目前它本身被更多地认为是一种财富,人们间接忽视了它被利用来实现更大财富增长的机制和机会,尽管有人在为此努力,但人们在此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可能已经影响数字货币实践的发展。

最近,关于数字货币的工作量证明机制(POW)和权益证明机制(POS)的争论又有升级迹象,中国比特币界的一些知名人士再度发声表达观点。或许比特币矿机军备竞赛的不断升级,导致POW显露出难以为继走火入魔的迹象,使得这个问题争议再起。在DAC理论领先一步的“暴走恭亲王”认为,许多人把这两种机制当作是对立的东西,可能是一个误会,但他倾向于POS的合理性,而巴比特知名人物长铗则再次公开表示:不理解挖矿的意义,算不上理解比特币。当然,挖矿更多地是与工作量证明机制联系在一起。也许人们在这里的认识误区确实是对比特币挖矿形式的工作量证明机制到底是干什么的,并不有很准确的理解。

显然,中本聪对比特币架构的设计是为了让它成为一种可信的货币,既然要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货币,就必须使之有常态和可信赖的信用提供,而比特币不可能有一个中心化的发行者,也不可能由中间性的外部信用提供者,要不然它就与一般货币没什么不同,于是比特币架构上内置了不可更改的挖矿环节,在其发行和分配上确立了自动运行的规则,从而客观上起到了信用提供的作用,也就是说,比特币的工作量证明机制的本质是其作为货币存在的信用提供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尽管比特币挖矿的产业态势饱受诟病,但其毛病再多仍是无法取代的环节。从这一意义上讲,POS要解决的问题或在数字货币运行过程的改善、权益和再生权益的保护、更有效的运作,并不能直接解决初始信用的提供。

我们必须理解的是POS是DAC思想的延伸或者又一个运用,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但它和POW不是一个层面上的可比事物,这两种事物的拥护者彼此对立,其本身就是误解的产物。况且POS实践本身还远未成熟,一些POS内容设置上就存在与货币属性对立的东西,其设置本身就缺乏“议会投票”的性质。因此,我们对数字货币技术架构上的认识深化,须建立在其货币定位上,而不是让技术设想篡改了它作为货币存在的基本属性。




作者: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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