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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20150809]比特币交易所能否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合&#278 (Read 39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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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又怎么样,要搞死还不是分分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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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章 引言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社会轩然大波,币圈的网友几乎一致性地批评这一意见稿为阻碍创新的洪水猛兽,如果意见稿是由一人一票投票决定,至少在币圈是毫无疑问地被51%攻击掉了。绝大多数网友只感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权力的收拢,我也觉得银行是矫枉过正,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对普通百姓的伤害太大。但我们不能停留在感受这些伤害上,我们要基于事实,立足于现状,着眼于利益,分析问题,找到解决它的方法。过于感受那个伤害,然后抓狂、失态、情绪化的表达,都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伤害。

本文希望从意见稿分析开始,看看比特币能否在意见稿的约束下,更好地发展。

 

 第1章 意见稿的真实意图
 

意见稿的最大的两个条款分别是第二十条的5000元日转账限制和20万元的年转账限制,和第十六条的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需要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原文大家自然可以去查阅,这里就不摘录了。

这里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1.第三方支付

做个简单的比喻就是搬运工,就是把不同个人在A银行的钱搬家到B银行的账户上。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个帮助资金在不同银行体系里划转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钱的。如支付宝就是个支付工具。

2.银行账户

个人或组织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是可以合法吸纳存款的。如一般人的工资卡。

3.第三方支付账户

是个人或组织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账户,在目前法律体系是不允许吸纳存款的。如支付宝账户。

4.支付账户余额

是个人或组织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账户上显示的账面余额,这个钱是不存在该账户拥有者的银行账户里的,而是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挪为他用,也未为可知。如支付宝余额。但余额宝余额不属于支付账户余额。余额宝是个人投资的货币基金。

意见稿所谓的5000也好,10万也好,20万也好,都是指的是上面第4个概念里的支付账户余额的使用限额。

意见稿做支付账户使用限额的目的就是为了限止第三方支付公司吸纳存款的能力。而不是为了限制人们在线支付的消费能力。那种说买个iphone不能通过在线购买了,只是没有理解意见稿的实质。你只要不通过第三方支付余额来购买,你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就完全不受额度限制了,比如直接使用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进行支付。

按这个限额进行限制后,第三方支付受伤主要有两点。

不能吸纳存款了。因为账户里的钱使用受到限制了嘛,大家自然为会把钱留里面。但这对普通人来说,影响不大,因为大家本来就不爱往支付宝余额里留钱,因为没有收益嘛,更爱往余额宝里存钱。
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总量大大缩小了。这对我的生活就会有影响了。我就不能通过支付宝跟朋友进行免费转账了,通过银行转账要收钱的地方太多了。
 

 第2章 为什么要限制第三方支付
 

很简单,

1.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吸纳存款。

2.限制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

从银行的利益角度看,为了保住银行的市场份额,他必然要让自己的清算机构涉及到每一个人,这样最有利。但银行间的清算机构成本高,就比如我从中国银行卡转钱到招商银行卡,是要收手续费的。而第三方支付体系内清算,就如同单个银行内清算一样,是几乎不要成本的。这就是银行不可能从自由市场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竞争胜出,只好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你了。

但这种行为牵涉层面并不只有利益这么简单。另外两个问题还是比较正义的。

人们的资金第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后,就脱离了银行监控。
第三方支付的转账是弱实名制的。
上面两条都会被洗钱动机利用。这也是为什么意见稿还会出现第十六条的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需要五条实名交叉验证要求。

 

 第3章 可恶的意见稿第八条
 

为了准确性,我将意见稿原稿的第八条摘录如下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币友们,如果这一条成为法律,那比特币产业就麻烦大了。

无论央行他们怎么定义比特币为“像邮票一样的商品”,但比特币内的很多企业的金融机构属性可能很难脱得了身。

这一条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和2013年底央行等五部委发布《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相关企业提供服务的意思大致一样,但要温和一点。

温和在,《意见稿》只是禁止第三方支付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通知》是禁止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和比特币相关企业合作。

简单点说就是,在《意见稿》下,银行还允许和比特币企业直接合作,但在《通知》下,银行不能和比特币企业合作。

这个第八条的可恶之处就在于,银行清算成本高,效率低,我们选择支付宝的原因就是其成本低,瞬间到账,零手续费。

如果这一条成为法律,要么比特币交易继续非法下去,要么交易成本上一个台阶。

好了,意见稿的分析暂时到这里,下面回到我最关心的比特币产业。

 

 第4章 比特币交易所能否在意见稿下合法经营
 

我们先来看一下A股市场的资金流动。

简单来讲,买卖股票的资金流转是这样的

A同学有一个招商银行的卡,并且在招商证券开了个户,A从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划了1000块钱进招商证券自己的户头,这笔钱实际上是流入了招商证券这家单位的账户,然后A在招商证券的股票交易客户端买了一支股票,而这支股票的卖方是在平安证券开户的用户B,这时候A的那1000块钱的流向是从招商证券的账户上流向了上交所,然后上交所将钱划向了平安证券的账户,然后平安证券在B用户的账户上进行记账,如果B要提现,则平安证券将钱划入B的银行卡。

用图来说明。

1

证券公司的账户本身就是银行账户,是有清算功能的,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但证券公司的账户有个特殊的规定,就是这个账户只能对接用户和上交所(和深交所),即只能从用户的银行卡、证券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交所的账户(深交所的账户)到证券公司(或另一个证券公司)的账户,再到用户(或另一个用户)的银行卡。不能有其他流通通道。

而证券公司是没有股票的,股票只存在于上交所或深交所。

我们都知道目前在中国比特币交易所的人民币流动方式。

买币用户A通过银行卡将钱转到交易所认证了的一个个人B银行账户(不是企业账户,2013年底央行等五部委发布《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相关企业提供服务,甚至交易所都不愿意承认这个人是其员工。)。然后交易所在A的交易所账号上显示出一笔余额(记住这个余额概念,下面会用到)。这就完成了充值。

而买币,就是用的这笔余额,对比特币进行“采购”。卖币所得的人民币,也是在用户的交易所账号上显示出一组余额。

而提现,同样是交易所利用某个私人账户(不是企业账户),转到用户的提现银行卡上。

用图来说明

2

图中的省略号就是说明资金转移过程全得靠交易所的信誉背书。

我们都不得不承认,这种资金流动方式太不合理了。但有五部委的《通知》限制,是不得已才这样。

《通知》里有如下规定: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不是法律,《意见稿》可以通过立法而成为法律,但《通知》不能。

很明显,和《通知》直接禁止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和比特币业务粘连相比,《意见稿》搞限额,后者要温和的多。

时过境迁,《通知》是在2013年末发出来的。现在都到了2015年中后期了。比特币的定性,在全世界,特别是美国,已经完成了合法性定位了。是时候推翻《通知》了。

但是,我们的从业人员好像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努力。和美国企业家在国会山的努力相比,我们太懒了,懒到了只好去偷电挖矿。

在这里一定要赞美下火币,特别是李林同学,在中国主流金融领域游说比特币的努力。

如果我们老老实实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商品(如《通知》的见识),接受《意见稿》的规定,用户不去洗钱,交易所不去坑钱,把交易所做到合规,合法,是完全可行的。

这样合规合法的交易资金管理应该是这样的。

交易所不吸纳人民币资金,而是将资金托管在银行,将资金接受银行的监管。

交易所不吸纳比特币,而是将比特币托管在“比特币仓库”,将比特币接受区块链的监管。

就像股票市场上的证券公司一样,他们即不能动用客户的人民币,也不能动用客户的股票。

比特币交易所也应该如此,他们即不应该去动用客户的人民币,也不应该去动用客户的比特币。虽然现在的交易所都声称如此,可Mt.Gox的前车之鉴,告诉我们,声称是没有用的,只能通过制度和技术设计,让这种声称成为事实。

 

 第5章 结束语
 

最后来一则鸡汤。

强者和弱者在受到伤害时表现出的区别最大。弱者会不断地感受那些伤害,然后做各种情绪化的,抓狂的表达,这就是弱者。

强者则会立足于现状,着眼于利益,一点一点地改善自己,分析问题,然后找到解决它的办法。

在《意见稿》发布后,我关注的币友的微博,几乎一致性表达不满,但愿大家在背后也做出了强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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