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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台湾康师傅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解散 不再生产销售方便面 (Read 28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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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都习惯了地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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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不怕地沟油,所以从来没这档子事,照卖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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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康师傅爆出地沟油事件以后 台湾民众对康师傅就一片抵制 这些年没有妥协过 所以康师傅在台湾玩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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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1月2日消息顶新集团证实,台湾康师傅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解散。顶新集团公共事务室副总表示,台湾康师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去业务仅是进口生产设备,并出租给味全委托生产,2015年爆发油品事件后,台湾已不再生产销售康师傅方便面,因此,基本上已无任何实质营运业务。

早前报道:“康师傅视频”首发者遭索赔150万:我没违法

来源:新闻晨报

时间:2015-08-11 05:59:55

昨天,“台湾导游称康师傅使用馊水油”视频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康师傅方面称除了已向上海警方提交证据进行刑事报案外,还锁定了该视频在微博上的首发者“柯笑阳”,并已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50万元。

不过,记者昨日从上海经侦警方,以及“柯笑阳”任职公司所在地的浦东公安分局和自贸区分局获悉,均暂未接到类似报警。

针对上述视频,康师傅控股新闻发言人李宜霖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视频的真实性本身尚存疑问:“没有任何旅行社、旅行团的标志,但短短两天就有几百万的传播效果”,李宜霖表示,微信传播渠道难以调查,但是公司发现,这条视频在微博首发是由认证信息为上海欧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的“柯笑阳”发布。

李宜霖表示,公司除了向上海警方提交证据进行刑事报案外,还已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50万元。

昨天,记者试图联系康师傅方面进一步核实刑事报案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细节,但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一直没能得到康师傅方面的回复。

[对话“柯笑阳”]

我只是发了篇微博,不构成违法

那么,“柯笑阳”究竟是谁?

昨天,记者试图私信询问其有关康师傅视频发布的情况,但其始终没有回复,其微博认证所属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柯笑阳”昨日没来上班。对于视频事件,公司并不清楚:“他是公司的市场运行总监,康师傅事件和公司没有关系。”

记者注意到,“柯笑阳”任职的公司名为上海欧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和通信行业模块的高科技方案公司,主营产品包括智能手表等,与食品、速食食品没有任何交集。

昨天下午,记者辗转找到了“柯笑阳”,他谢绝了当面采访。“你的私信我看到了,但是风口浪尖上,我不想多说什么。”“柯笑阳”表示,自己只是发发微博,没曾想会引发这么大的风波。

“网上那么多视频,转发的人也很多,为什么单单找我?我发微博是我的权利,又没附带攻击的话。”对于康师傅方面认为其是首发的认定,“柯笑阳”感觉很无奈,“他们说我是微博首发,但我就是在微信看到了转发出来而已。”

“柯笑阳”表示自己并没有恶意,也没有编造、夸大的情节:“我没有@任何名人,也没有大肆宣传,纯粹转发分享了一下。”

至于自己的微博为何会突然“红”了,他也感觉很莫名:“为什么突然转发那么好,我也不知道,我就是栽在了‘被走红’上。”对于康师傅方面指责其幕后有推手,是营销账号,“柯笑阳”也全盘否认:“我就是一个‘个人微博’,只是加了公司认证,而且公司和这个事情完全没关系。我背后也根本没有什么推手。”

“柯笑阳”认为,康师傅方面将自己公司的名称和微博名字曝光,这一点让他很气愤,并已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生活。“视频不是我拍的,内容主角也不是我。我只是发了一篇微博而已,没有大肆宣传,不构成违法。”

昨天,记者查阅“柯笑阳”的微博,发现该视频微博已被删除。

[律师观点]

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恶意”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过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等因素。”

那么,“柯笑阳”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对此,上海纽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正宇表示,女导游、上传视频者、网络传播者各自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分别承担多少程度的责任需要由法院来最终确定。他认为,判断网络信息发布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有没有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消除影响。

方正宇表示,侵权一般分为制作、传播两大类。视频中的女导游虽然是散布言论的源头,但相对而言是一个小范围的言论且伤害较小。当这样的言论拍摄成视频,并且在微博这样的公共平台上传播后,会将伤害放大,可能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对企业基本的商誉构成影响。当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企业有权起诉维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方律师表示,尽管相关言论不是视频首发者发表的,但首发者应当意识到在没有核实其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这样的言论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反响,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商誉。如果意识到了这种后果仍擅自转发,就需要承担因为转发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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