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银监会披露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Read 81 times)

sr. member
Activity: 249
Merit: 250
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2017年,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下大力气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取得阶段性成效,银行业经营发展呈现出积极变化,整体保持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但是,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切实巩固前期专项治理成果,着力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做精专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通知》对2018年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提出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的工作要求,明确设定评估、检查、督查和整改等环节,以评估检验质效,以检查锁定问题,以督查确保真实,以整改促进规范。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深挖细查,规范整改,严肃问责,并严格纪律执行。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问题、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依法进行处罚,提升监管威慑力。

为加强政策执行,突出工作重点,银监会同时印发《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意见》共10条,对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提出方向性、原则性和指导性的工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要求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整治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

《要点》共8个方面22条,明确2018年重点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等方面,基本涵盖了银行业市场乱象和存在问题的主要类别,同时单独列举了监管履职方面的负面清单。

银监会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精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重要抓手,切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银监发〔2018〕4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评估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评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彻底、问责是否严格到位、发现的风险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得到弥补、制度执行力是否得到加强以及当前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各级监管机构重点评估是否存在检查不深不透、应查未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罚未罚及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和下一步监管重点,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对督导发现存在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方案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

三、切实规范各类报告

(一)评估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各地方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法规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

2.报告内容。报告应简要概括,突出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情况,包括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处置和风险化解情况、整改和问责情况、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工作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告路径同上。

各银监局应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指导辖内机构开展整治工作,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附表及1—2个典型案例,报告路径同上。

各机构监管部应扎实开展督导督查,并汇总本条线机构工作情况,分别于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及附表。

现场检查局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和2019年1月10日前分别完成汇总并上报。

2.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整治工作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

四、依法严肃处罚问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逐一落实整改,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并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进行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问题、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要依法处罚问题机构和责任人。各级监管机构要严肃各项纪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要求,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廉洁开展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  攀,010-66278833

赵晓东,010-66278873

附件:1.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

2.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续推动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向纵深发展,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精髓,充分认识到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治国理政,充分认识到整治市场乱象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到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重要抓手,切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二、明确工作目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使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大案要案高发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使促进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基础得到切实巩固;使银行业专注主业、实现差异化发展的态势得到加强延续;使依法合规展业、稳健经营发展的文化得到培育深植。

三、深化问题导向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要坚持“靶向”治疗和重点整治,什么问题查得不彻底就查什么、什么乱象最突出就整治什么、什么方面整改不到位就整改什么、什么责任没有落实就问责什么,着力祛除市场乱象“顽疾”。

四、突出整治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要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基础,把整治重点放在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等方面。要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这个重点,严查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要抓住依法合规经营这个着力点,坚决根治普遍存在的合规意识淡薄、制度缺失、屡查屡犯等问题痼疾。要抓住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严查乱设机构、乱办业务、违法违规销售、利益输送等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

五、严查案件风险

案件风险是银行业市场乱象最集中、最典型、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一案一策、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严肃查处银行业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要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及内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要按照“一案三查、上追两级”的要求,对案发机构和涉案机构依法处罚问责,同时综合使用审慎监管措施,让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都要付出代价,切实维护银行业良好秩序。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罚情况,切实发挥“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六、落实主体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党委会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重大决策,专题研究、专题部署;纪委要全程监督纪律执行和任务落实,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内部问责流于形式、处理浮于表面的问题。董事会要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要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要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铁的制度、铁的纪律得到铁的执行。

七、把握力度节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稳中求进,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上求稳,在处置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案件和高风险事件上求进,坚决整治各类扰乱银行业市场秩序的乱象。要循序渐进,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和市场变化,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制定阶段性目标,防止出现政策叠加和力度叠加,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要新老划断,对于存量业务,区分问题性质、产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消化期和过渡期,差别化处置;对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开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法查处。要分类施策,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现从严,对主动发现、主动处置、主动作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对监管发现、主观恶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八、履行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监管姓监”,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廉洁监管,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要坚持全面监管,既要管传统业务,也要管创新业务;既要管有牌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管“无牌经营”。对于存在制度短板或监管“盲区”的,要及时弥补、及时纠正,增强监管规则的科学性、针对性。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做到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重、处罚机构与处罚人员并举,对于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着力解决监管问责不到位、偏松偏软和区域差异较大等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管权力行使不规范、监管问责处罚不严不实的机构或部门,严格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九、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监管机构要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明确各自责任。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督查;功能和规制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数据支持、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各银监局要扎实开展本辖区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期间的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巡视部门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监管、监察和巡视的综合效应,发挥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托登记公司等机构作用,发挥信访、投诉、举报、舆情等社会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审慎监管措施、机构监管评级、高管履职评价、行政处罚以及移送司法等手段,加强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协会、机构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联动,不断增强监管有效性。要自觉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强化监管合力。

十、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切入点,严格自查自纠,弥补内部控制失效、风险管理不力、制度建设和执行力严重不足的短板,纠正片面追求规模扩张、高速发展的粗放式经营理念,注重向管理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向服务要效益,真正形成“不能违规、不敢违规、不愿违规”的合规文化。各级监管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突破口,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形成以制度管业务、以制度管机构、以制度管人员的良好机制,切实解决产生乱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

附件2

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1.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存在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现象;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股东不作为,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2.履职与考评方面。“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未实际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充分;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不合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业务指标层层加码;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或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合规,或未能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或违规提前支付等。

3.从业资质方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风险总监、合规总监、内审及财务负责人等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而履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二、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信贷政策。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

5.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利;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6.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7.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8.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的行为;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存在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并签订隐性回购条款承担实质风险,或在出现风险后以自营资金承接代销业务风险资产;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或未实行分账核算、分级授权管理;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9.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违规开展信托目的违法违规的银信类业务;违规与类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
Jump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