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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海口一海鲜店被罚258万 给的哥回扣两百余万元 (Read 19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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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日从海口市工商局获悉,海口龙华板桥六味海鲜坊因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没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消费者举报,位于海口复兴城的海口龙华板桥六味琼菜海鲜坊存在欺客宰客和开具假发票行为。对此,工商部门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海鲜坊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向出租车司机承诺每次拉客人到店里消费,将按照客人消费金额20%-35%的提成返还出租车司机为诱饵,让出租车司机拉客人到店里消费。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和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共有1348台车辆拉客人至当事人店内消费,当事人累计给付出租车司机贿赂款237.2717万元。
同时,该海鲜坊在店内对其销售的海鲜名称存在虚假宣传。把海南本地俗称“大海白”的普通贝类水产品的名称虚假标注为“黄金螺”,把“塔螺”的名称虚假标注为“塔鲍”,将无法证明来源于海南万宁东山岭地区的羊肉虚假标注为“东山羊”。此外,该店在客人点菜后将海鲜送到厨房时由配菜员调包,以冰冻的海鲜调换客人所点的鲜活同类海鲜。
据介绍,经执法人员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调取及投诉人提供其在六味琼菜海鲜坊消费的发票送税务机关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票面上公章盖的“海口海鲜”店名经查亦不存在。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假发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0日和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共有1348部车辆拉客至当事人店中消费,该店营业额达1021.5154万元。当事人先后向1348车辆进行商业贿赂,贿赂款共计237.2717万元。
据介绍,经工商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分别构成商业贿赂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7.27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罚没款合计258.2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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