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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对吃霸王餐被拘留26次的男子该怎么治 (Read 62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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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张某在一洗浴中心消费,其间除了要食物和酒水之外,还在包房内拔火罐、按摩等,一共消费了931元钱。当服务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身份证登记时,他称没有钱,让报警,还说自己刚从里边出来。后民警发现,张某从2013年起到这次案发前,因为吃“霸王餐”、洗“霸王浴”等行为被多地警方行政拘留过26次。张某的做法是典型的“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在提前消费后如此嚣张地拒付款,法律仿佛奈何不得,这不能不令人深思。(12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无独有偶,2014年5月至今年1月,退休职工张某先后14次被北京警方行拘,每次被拘留都是因为吃“霸王餐”。因此前其消费金额大多为2000元—3000元,数额达不到犯罪标准,故每次都是受到行政处罚。在2016年4月,张某终因吃了8100多元的“霸王餐”被北京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消费8107.6元,且拒绝结账。而且,张某在某国际酒店进行高价项目消费,与其本人的收入水平明显不符,她所辩解的丢钱包、等家人汇款等理由,进一步证明张某实际上并无支付能力,各种事实均指向张某具有利用酒店先消费再付款的交易习惯,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要予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可见,构成诈骗罪一般要求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量”。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而对这种小额骗取财物的行为,哪怕发生多次,一般也不适用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这种小额的多次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行为,刑法并非没有规定。像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刑法均规定了“多次”实施则可构成犯罪。比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也构成犯罪。而对于诈骗罪,刑法没有规定“多次诈骗”构成犯罪。事实上,这几种罪名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从长远来看,对于小额多次诈骗的行为,也可以考虑参照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空缺。
从惩罚制度的层面来看,对于社会上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员,对其依据《刑法》难以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力度又不够,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的衔接存在一定空当。例如,从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上看,就剥夺人身自由而言,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的期限比较就存在较大差距:治安拘留最长15日,而刑罚中最低的拘役刑最短期限为1个月,二者之间不是相互衔接的。
还有,在废除劳动教养之时,很多人期待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劳动教养的矫正功能,但是,相关制度一直没有跟上。在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亦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条件的短期自由刑,对象是经过法院判决有罪、在社会上的服刑人员。而像本案这样没有被判决有罪的人就不适用社区矫正。也就是说,没有戴上犯罪的帽子,他们就不服被矫正。
对于多次实施轻微诈骗屡教不改者,究竟该如何处理,这实际上是要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没有新的制度来代替原有的劳教制度功能之前,为了更好地维护财产权益,我们需要尽快形成“轻微犯罪”的治理方案。一方面,可以考虑将多次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所有危害行为一律累计犯罪数额,而不能不计前嫌;二是将那些犯小恶但屡教不改者纳入轻罪的打击范围之内,处罚则以社区矫正为主,对极少数难以纠矫治的,则依然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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