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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淘金客的诉讼路:甘肃警方扣押26斤黄金28年未还 (Read 17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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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甘肃东乡族自治县的马国祥组织同县500余人到肃北县淘金,在完成肃北县黄金局交售的黄金任务后,还剩下13,025.3克(约26斤)黄金需马国祥自行依法向甘肃省人民银行交售。
于是,马国祥安排了车辆前往兰州。
在途径武威市时,被缉私队民警拦截,以非法开采的名义将黄金和解放车扣押。随后,司机被收容审查后释放,但被扣押的黄金及车辆,至今未予退还。
9月20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马国祥的代理律师彭红红处了解到,马国祥向武威市公安局申请赔偿的要求,因没有法律依据被拒绝。
目前,马国祥已经向甘肃省公安厅发出《刑事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8年前的黄金扣押案
1987年,甘肃省肃北县为了发展县域经济,经县政府研究将肃北县南山地区的沙金开采对外开放。
肃北县公安局证明材料.jpg肃北县公安局证明材料。
东乡族自治县的马国祥获悉这一信息后,向当地乡镇企业局提交了证明并经肃北县政府同意,办理了沙金开采许可证。
1988年3月,马国祥在组织了东乡族自治县平砖乡、那勒寺乡、五家乡、凤山乡、果园乡共计500余人,进入肃北县红乃湾开采沙金。
“那时候很穷,我们这儿一个月能有70多块钱的收入就算不错了。”今年已经69岁的马国祥提起28年淘金故事,仍然觉得那是改变自己命运的事,“那会儿淘金一天给5块钱,淘出金子还有奖励, 三四个月就能挣1000多块。”
马国祥回忆,大伙采金都非常卖力,毕竟赚到的都是自己的,以致超额完成任务。
“采金结束是在7月份,我们按照肃北县黄金局下达的任务交售完黄金后,发现还剩下13,025.3克黄金,有26斤重。”马国祥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多出来的黄金肃北县黄金局没有收购,要马国祥自己交售给甘肃省人民银行。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委托他人携带、买卖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这剩余的黄金必须交给银行才行,不然就违法犯罪了。”马国祥说。
1988年7月26日,马国祥让司机马尕给和押运员马金明驾驶解放车到兰州运送剩余的黄金。“随车除了黄金还有部分工友的行李和工具。”马国祥称,车辆行驶到武威市时被被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武威公安局)的缉私队民警拦截了,给出的理由是怀疑这批黄金是非法开采的所得。
“当时就把黄金和车辆查扣了,司机和押运员扣留了半天。”马国祥得到消息后,立刻就赶往武威协商有关情况,并提出返还黄金和车辆的请求。
不过,武威警方称,需要核查清楚后再做出答复。
“当时的金价都在75元一克左右,价值97万元,都是我们这些淘金人辛辛苦苦的劳动所得。”马国祥称,虽然开车的司机被收容审查后释放,但被扣押黄金、车辆等物品却至今未予退还。
肃北县黄金公司证明.jpg肃北县黄金公司证明。
从信访到打官司
事情发生后,马国祥一直为被扣押的黄金和车辆奔走着,可是武威市公安局却一直都没有给任何答复。
“1991年,我曾到武威市公安局问询处理意见,他们告诉我正在调查,让我回去。第二年年我们又去问,公安说不予调查处理。”马国祥觉得,自己遭遇了不公,首先办案的程序违法了。
“他们扣押没收黄金和车辆的时候,没有依法告知我,也没有告知我法律救济途径,这不就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嘛。”马国祥还觉得,认定的事实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认定我采掘沙金,是属于非法开采。”马国祥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自己办单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县政府同意,还经肃北县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理了沙金开采许可证且在肃北公安局办理暂住证后,才开始开采沙金的。“我办理了合法的采金手续,我不属于非法开采。”
马国祥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展示了2012年2月23日肃北县黄金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肃北公安局制发的暂住证和证明。从两项证明上可以看到,马国祥当时并不是非法开采。
“我一直希望借助政府的力量,把情况反映上去。”在马国祥坚持了多年的信访之后,案件终于在2011年开始有了新的起色。
“从2011年开始,武威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信访委员会,开始接待我,并且给我一些关于案件的答复。”马国祥称虽然武威市公安局前前后后给了自己三次答复,不过都没有令自己信服。
武威市公安局答复意见书.jpg
武威市公安局答复意见书第二页.jpg武威市公安局答复意见书。
“后来去了甘肃公安厅,有两次。”马国祥回忆,其中第一次在2012年5月份,因为自己不服武威公安局的信访答复,于是去了甘肃公安厅。
从马国祥提供的甘肃省公安厅甘公信访(复)【2012】42号告知书中,上游新闻记者看到,甘肃省公安厅因武威市公安局提交的卷宗材料不全,将案件退回武威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并责成武威市公安局将调查结果30日内向马国祥进行答复。
甘肃公安厅告知书.jpg甘肃公安厅告知书。
“我费这么大的劲,就为了要回黄金和车。”马国祥说自己的愿望其实很简单,就是把当初扣押的,还给自己就完了。
走司法程序,要回自己的公道
走信访程序,25斤黄金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马国祥又把希望寄托在了法律途径上。
2015年,马国祥向甘肃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在(2015)金中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驳回了马国祥的起诉。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jpg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jpg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1988年7月27日,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扣押了黄金、车辆等物品。扣押时,是“为侦查犯罪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时物品持有人为当时的司机马尕给和押运员马金明。
同年12月10日这批黄金上缴了当地人民银行。
法院认为,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办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原告马国祥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觉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被驳回之后,马国祥又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过这一次,马国祥仍未如愿。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甘行终字第224号行政裁决书中注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案发时间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jpg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jpg
甘肃省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3.jpg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本案中,一审原告马国祥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武威市公安局(原武威地区行署公安处)扣押、没收原告等人黄金、车辆及其他物品的行为违法,判令武威市公安局返还以上物品。
被上诉人武威市公安局扣押、没收黄金、车辆等物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国家赔偿被拒,复议至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8月12日,马国祥向武威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
马国祥的代理律师彭红红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武威市公安局继续扣押马国祥的黄金和车辆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武威市公安局理应依法主动向马国祥退还黄金和车辆。
同时彭律师认为,对应当撤销案件而未撤销,且未返还扣押涉案财物的,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8月26日,武威市公安局对马国祥申请国家赔偿进行了答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书编号为武公赔复字【2016】1号称,马国祥提出的申请事项已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将本局列为被告在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予以起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马国祥提出的起诉要求。
武威答复意见书.png武威答复意见书。

之后,马国祥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次审理,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马国祥向武威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武威市公安局在答复意见书中还写道,如若对本局的答复仍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申请。
“我们把这个答复视为武威公安没有赔付的意思。”马国祥称,目前自己已经将《刑事复议申请书》提交给了甘肃省公安厅。“接下来,如果还不行的话,那就要继续走法律途径了,去找法院赔偿委员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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