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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男子堵工厂"维权" 3年后被控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Read 21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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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起土地买卖纠纷,苏会双纠集他人堵工厂“维权”。两年后,他与另一名参与者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又过一年,被公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由警方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后,检方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申请延期起诉。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该案又历经四次开庭,至今未有结果。
自警方立案至今,已过去2年9个月,法院每次开庭,控辩双方均辩论激烈。
2016年9月2日,第四次开庭耗时近5个小时,其间休庭一次,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维权”两年后被警方立案侦查
2009年12月18日,李国英购买了苏会双位于天津武清区王庆坨镇工贸园内占地约24亩、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双方约定按3千元/平方米结算(已付苏会双定金635万元),余款在一年内全部付清。
辩护律师提供的“购买证明”显示,双方约定待付清全部房款后,苏会双应为李国英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如果到期没能付清厂房余款,李国英的公司无条件在一个月内搬走。”
一年多之后,因李国英未按期支付剩余土地购买款,经苏会双多次催要无果后,他决定去李国英的厂里“讨说法”。
“他们长期霸占我的土地,我们忍无可忍才做出维权举动。”苏会双认为,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土地买卖纠纷,却在案发两年后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2013年12月,天津公安局武清区分局刑警支队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苏会双、苏振立案侦查。随后,经警方允许,二被告办理了取保手续。一年之后,该案由武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苏会双因与被害人李国英存在用地民事纠纷,伙同苏振纠集苏某某等20余人(均另案处理),于2011年8月29日7时40分许,驾驶汽车堵住李国英经营的天津市弘亚润滑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亚公司)门口,并强行推开电动门进入院内,苏会双指使苏振用钳子将该公司办公区的3部电话线剪断,同时带多人进入该公司车间,将工人赶出并关上车间大门。
检方认为,苏会双、苏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了解到,苏会双在成为“破坏生产经营”被告人之前,曾就上述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苏会双称,因为他的公司当时只有乡镇政府对涉案土地发放的小产权证,没有法院要求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最终撤诉。
苏会双说,2013年6月,其公司才通过“招拍挂”程序正式“竞得”了涉案土地的50年国有土地产权证,并付清了土地出让金和税款。
辩方当庭提供18份证据,检方称“不合法”
2016年6月30日,法院第三次开庭,9月2日已是第四次庭审。而此前该案曾被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起诉。
根据检方的指控,苏会双带人锁住车间大门,强行阻止员工进工厂,致使车间内正在生产的3台锅炉、12台反应釜无人看管。
庭上,辩方向法庭提交了18份证据,以证明锅炉不会发生爆炸、被害人涉嫌非法生产等,认为被告人无罪。

律师指出,李国英等人的言辞证据几经变化,涉嫌虚假陈述。“警方采信的只是被害人及其工厂员工的证言,如要证明当时车间正生产经营,应该有其他客观证据,比如车间的监控录像、生产原料的废渣等。”
“如果无法证明有生产经营之实,又如何证明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破坏?”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庭上称。
针对辩方提交的新证据,公诉人在庭上指出,辩方收集的这些证据“调查手段不合法,效力存疑”。
“检方有义务核实这些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被告方辩护律师反驳说,上述证据均在他们的权限范围内收集,希望法庭调查。
庭审历经近五个小时,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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