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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退休女法官曾身陷传销:想拉儿子入伙 近30万打水漂 (Read 193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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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暴富好像成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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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擦,现在是真的可怕,我发现无论从事什么职业的都进去过,都想暴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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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消息,李文星、张超涉传销不幸身亡的消息,让国人再一次将目光聚焦在打击传销上,也让昔日法官张女士深深自责,深刻反思。昨日,她终于鼓起勇气,成为中国反传销爱心互助网的一位志愿者,决定以身说法让更多人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
被洗脑曾想拉儿子入传销
张女士今年60岁,2013年退休,退休前是西北地区某法院的法官,从事审判工作27年。2010年秋季,利用休年假的机会,张女士到广西北海度假。没想到,几天后,她在这里被传销人员拉进传销组织,并很快洗脑,自己和父母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近30万元打了水漂。
昨晚,接受华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张女士懊悔不已。“我也不知道自己当时为什么那么愚蠢,就上了1040 (不法传销人员称,只要每人入股6.98万元,然后再拉29个人入股,就能获得1040万元巨款)的当。庆幸的是,我的弟弟和姐夫态度都很坚决,我最终没有祸害他们”。张女士讲,进入传销组织后,她一心想成功,做点大事,自己的几万元投进去后,2011年初,她向法院请了假,借了父母20万元养老钱,带着弟弟、姐夫来到北海。弟弟、姐夫一到驻地,发现她从事的是传销,执意要带她回去,但她死活不愿回去,最后,他们彻底闹僵。“他们失望地回去了。”不甘心的张女士这时想到了还在上学的儿子,甚至给他买好了赴北海的机票,但在弟弟、姐夫等人的阻止下,儿子最终没有上当。“如果儿子也落入了火坑,我这一辈子就彻底完了。”
获救后成为反传销志愿者
张女士说,儿子为了救她,找到了中国反传销爱心互助网的发起人蒋德胜。蒋德胜到达北海后以帮助她扩大事业为名,和她深谈了两个多小时,最终让她认识到自己从事的“事业”的确是传销,2011年上半年,她彻底脱离传销组织。
“这段经历是我人生最黑暗的一段时光,也是我最不愿提及的历史”。张女士称,法院不知道她从事传销的事,回家后,她也没向任何人再说起此事,和弟弟、姐夫的关系也一直没有恢复。“我想彻底将这段不堪回首的经历埋葬”。张女士说,直到几天前,李文星、张超案被媒体曝光后,她的儿子在微信朋友圈提起此事,她才决定直面过去,认真总结反思。她先是诚恳地向弟弟、姐夫道了歉,取得了他们的谅解,然后又联系了中国反传销爱心互助网发起人蒋德胜,决定加入该组织,为反传销事业尽自己的一点力。
谈到如何避免让更多的人陷入传销时,张女士说,大家一定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致富除了靠勤劳和智慧,没有其他捷径。另外,传销人员深谙人性,善于打亲情牌,大家对此一定要加以防范,尤其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更要提高警惕。“总之,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沾染传销,否则噩梦般的生活就开始了。”
对于张女士的转变,蒋德胜说,谈及传销受害者,一部分人总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他们。大家应该用同情与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身边的传销受害者,让他们不再有怕人嘲笑的思想包袱,敢于站出来揭露传销骗局,勇于加入到反传销队伍中来,打一场全民反传销的战争,让传销早日从我们的身边消失。
律师说法
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不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世冰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律师认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要综合考虑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法确定刑罚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才能适用缓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对于一些积极退赃的被告人,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的结果,并不是仅凭退赃一种情节所决定。王律师说传销还可能引发多种犯罪。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参与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搜查、侮辱等,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次,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之间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第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伪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为了抗拒司法人员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务的,属于牵连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传销屡禁不止,王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在刑事法律层面,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建议将现行标准修改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次,对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则一律适用行政拘留,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组织策划者的全方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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