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打电话8万余条,涉案金额77.8万余元(去年9月26日批捕时检察日报四版曾报道《神秘来电牵出跨国诈骗案》),被告人周锋等16人于2015年5月29日出庭受审,被检方指控在柬埔寨暹粒省一窝点内向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这是武汉市1700万元电信诈骗大案(去年7月8日批捕时检察日报四版曾报道《遭遇电信诈骗,竟转走公款1700万》)中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
2014年5月6日,武汉市一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遭遇电信诈骗,导致1700万元公款被转走。警方根据线索深入柬埔寨,一举捣毁5个针对我国大陆居民的电信诈骗团伙,此次受审的16名嫌疑人系该案中位于暹粒省暹粒县窝点五的诈骗窝点嫌疑人。
被告人众多 庭审持续7个小时
2015年5月29日上午九点,此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较多,开庭之前,16名被告人列队排成一长排,每个人在一名法警带领下,走进法庭。
法庭用了近半个小时时间核对每名被告人的身份,当被问及是否申请回避时,法庭里响起此起彼伏的回答“不申请!”
16名被告人中有8名律师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团队,而公诉人一方仅有一人出庭负责案件的主诉。
此前这个窝点归案的有17名大陆籍嫌疑人,其中1人因为没有参与拨打接听电话工作,仅在窝点中担任厨师,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其余16人被起诉,多为我国福建、云南籍,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77年,年龄最小的出生于1994年。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次对16名被告人就起诉书上认定的事实进行讯问,16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审从上午九时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四时。
在当庭讯问中,16名被告人表示,他们中大多数人均是被“出国介绍工作”、“享受免费机票”为由骗至柬埔寨,经过短暂培训后便开始接电话工作,在诈骗团伙中充当“一线话务员”。
诈骗团伙中有专门的“发射手”,一旦有受害人上当,即将电话转至“一线”,由“一线”骗得受害人信息后转入“二线”,由“二线”诈骗分子冒充检察院、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诱使对方将钱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中进行验资,进而骗取钱财。
被告人赵少群是16人中最早接受培训的,据他交代,他2014年5月出境,在6月初接受培训时,他便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就是诈骗行为。赵少群说,窝点内的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都是台湾人,自己的路费和生活费也是由“老板承担”。管理人员曾许诺,每个月除了可以拿到5000元的底薪外,还有工作量3%-5%的提成。一旦受害人在电话中被迷惑,认定自己因为信息泄露牵涉经济纠纷,赵少群便在电话中建议对方报警,并自行将电话转接至“二线”。每有一个电话转至“二线”,管理人员即在窝点内所挂小黑板上相应的话务员名字做标记,作为话务员相应的业绩记录。
上海六旬老太被骗77.8万养老钱
在举证环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犯罪窝点拨打电话记录的CDR清单、受害人陈某的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指控该窝点拨打诈骗电话8万余条,并骗取受害人陈某共计77.8万余元。
公诉人指出,根据该窝点拨打电话的CDR话单,该窝点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日共计拨打电话80023条。同时,清单显示,该窝点曾在陈某受骗相同时间内与陈某通话,且陈某的77.8万余元经过银行7层转账,转至该犯罪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在台湾的ATM机上取现。
2014年7月1日上午,上海市退休老人陈某家中座机接到一个电话,称有一封催款快递,陈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对方便主动表示可以帮忙报警。电话转接到所谓的“北京市警方”之后,便有一名男性称陈某系网上通缉犯,并发过来一个网址让陈某查看。
在看到对方发过来的网页上确实有自己受通缉的信息后,陈某惊恐不安,便听从电话那头“警官”的提示,找一家有电脑的宾馆“避一避”。此后,自称“公安局张科长”的女性打电话给陈某,询问她的银行账户情况和登陆密码,并叮嘱陈某到银行重新办理电子加密器,并将家里所有存款转至办理了电子加密器的新卡内。
7月1日-7月3日,陈某在电话遥控下,将自己和丈夫多年的退休积蓄共计77.8万余元先后分8次转入新卡内,以便电话中“警察验资”。几个小时后,“公安局张科长”并没有按照约定再次来电,陈某再回电之时发现对方联系不上,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是否受到胁迫成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我当时知道是犯罪之后,就不愿意,但是没有了护照,没办法才做的。”
“我的当事人人身受到限制,属于被胁迫状态下的无奈之举。”
“卢某从一线话务员培训转至厨师,说明被告人还是有一定的选择权。被告人由于表现突出,甚至从一线转至二线接受培训,表明被告人并没有消极应对。”
……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人作为“一线话务员”在诈骗行为中究竟属于“从犯”还是“胁从犯”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焦点,双方就被告人是否受到胁从进行了三轮辩论,时间长达2个小时。
辩方认为,被告人在异国他乡,一下飞机即被诈骗团伙管理人员收走护照,此后一直生活在独栋别墅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不同程度上受到言语威胁,不得已而从事诈骗活动,应该认定为胁从犯。
检方认为,被告人辩解自己护照被收走、人身受限等胁迫,但并没有证据证实具体受到何种胁迫以及胁迫是否达到一定的强制程度。证据反映各个被告人受精神威逼的程度和反应也不一样。例如被告人洪寿全曾供述,自己对违法行为比较抵触,明确表示不相干,管理者做其思想工作,洪第二天就呆在寝室,没有去工作。有的被告人一开始并不乐意,但是想着签证没过期,混过去也行,就同意了。这说明该胁迫程度不足够,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就部分辩护律师提出拨打诈骗电话属于诈骗未遂,自己的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等问题,检方回应,该案认定的是整体犯罪事实,如果仅有8万余条电话记录,应当认定为未遂,但是存在受害人陈某被骗77.8万余元的事实,故认定为犯罪既遂。
最后陈述阶段,16名被告表示认罪,当庭表示自己十分后悔,希望法庭能够酌情减轻处罚。
下午4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