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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辽宁运钞车劫案一审宣判 司机抢走600万被判15年 (Read 9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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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司机挺牛的,不懂刑法,600w判15年好像也不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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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大石桥市运钞车司机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一案11月9日一审宣判,澎湃新闻从李绪义辩护律师仲若辛、王殿学处获悉,营口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7年1月24日,该案在辽宁省营口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李绪义经过预谋,持枪状物抢走现金600万,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李绪义当庭认罪悔过。
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9月7日13时许,时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将款袋17个和款箱2个,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押往大石桥农业银行中心库,执行押运任务。
检方指控,押运过程中,李绪义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四位押运员,并抢走两位押运员的押运枪支,并将四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李绪义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指控称李绪义将所抢部分赃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据李绪义供述,其所持枪状物为自己花50元买的仿真手枪,而警方在其指认弃枪地点多次寻找未找到。
另据营口中院微博,判决书全文如下:
2017年11月9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绪义抢劫案,对被告人李绪义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判决认定,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与押运员宋某某、刘某某,携款员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调款人民币3 500万元,其间,李绪义伺机从该行工作人员处索取了塑料胶带。在解款返回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桥支行的途中,李绪义以堵车为由,改变规定的押运路线,驾车至僻静处停车,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见其“持枪”未反抗,李绪义将宋某某、刘某某携带的霰弹枪夺去,自己或威逼车内人员相互用胶带捆绑双手。后,李绪义驾车至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劫取人民币600万元后逃离现场。
李绪义劫款后,将其中500万元分别藏匿,交给其弟李某某6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某偿还债务32万元,得知李绪义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将剩余28万元上交公安机关,李绪义自行偿还多笔债务共计10.9万元。当晚,侦查人员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将藏匿家中的李绪义抓获,同时查获现金28.92万元。收到还款的债权人得知李绪义系用抢劫所得还款,分别交还公安机关,李绪义母亲主动补缴1 800元,赃款全部追回。
判决认为,公安人员在李绪义妻子配合下对其住宅进行搜查,躲藏家中的李绪义发觉后立即藏入卧室床下,后被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其当时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李绪义作案时使用的枪状物体,因未能查扣实物进行检验鉴定,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但李绪义使用该枪状物体作案,使押运人员认为系“枪支”,因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惧,是其得以顺利完成抢劫作案的重要因素。李绪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抢劫银行,且在案发前已经决意实施抢劫作案,系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行为。李绪义虽有巨额家庭债务,但不能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其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绪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绪义在抢劫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本人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决已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绪义的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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