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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猥亵6岁女童行拘15天,这样了事值得商榷 (Read 43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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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 你有舍身处地为女童考虑过吗,还有良心吗,或者换位思考一下,要是你的家人呢,这对一个小孩的影响是一辈子的,轻点也许患上难以治愈的心里疾病,重点呢,中途想不开自残自杀都不是没有可能,还有,对她家人的伤害呢,万一碰上缺乏认识的家长,不理解小女孩,在她长大后,行为怪异,还会责骂她,你让她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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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量刑法律是罪犯的帮凶,罪犯有安全感了,小女孩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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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这种人渣要按照强奸幼女罪定性,特别他还是做教育的,这样的不重判是不得民心的。再就是给那个小女孩的心里造成的阴影是不可磨灭的,也是对人生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以后孩子还敢上学吗?还敢和男老师相处吗?还敢接触男生嘛?要从多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希望能重新去量刑。
拘留15日已经是治安最高处罚,具体要看情节,由于本案未采用暴力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我们来看一下第44条后半段: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所以这是最高处罚,属于合法但可能民众感情上可能接受不了,违法有轻重之分,处罚也不一样,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破法律要害死人,犯罪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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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这种人渣要按照强奸幼女罪定性,特别他还是做教育的,这样的不重判是不得民心的。再就是给那个小女孩的心里造成的阴影是不可磨灭的,也是对人生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以后孩子还敢上学吗?还敢和男老师相处吗?还敢接触男生嘛?要从多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希望能重新去量刑。
拘留15日已经是治安最高处罚,具体要看情节,由于本案未采用暴力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我们来看一下第44条后半段: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所以这是最高处罚,属于合法但可能民众感情上可能接受不了,违法有轻重之分,处罚也不一样,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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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发现猥亵。十年以上徒刑。就这样的人。留着还有何意义。没为人父么。什么东西。一经发现就得重判。
按照一些专家教授的逻辑和思路:认为猥亵幼童一旦入刑,就会使得那些禽兽在猥亵幼童时想,反正要被判刑,光猥亵不如再进一步,把猥亵升级为奸淫了。如果把奸淫幼童判死刑,专家教授会说,反正要被判死刑,干脆把幼童杀死灭口。所以按他们的逻辑,猥亵幼童行为应该提出表扬?总之,世界上最可怕的不是那些坏人,而是这些专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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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发现猥亵。十年以上徒刑。就这样的人。留着还有何意义。没为人父么。什么东西。一经发现就得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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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最王八蛋的一面,虐待老人儿童,猥亵儿童强奸未成年人都应该重判,现在对于国人来说拘留也算惩罚?现在基层处理类似问题都是调解为主,或许是想给一次改过机会,试想一下如果重判类似案件主从犯,把被虐待儿童老人送到福利院养老院,同时加强福利院养老院的社会监管,注意是社会监管,堵住老人儿童无人赡养扶养的借口,重判罪犯,经过一个时期的严管,这类事件必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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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伤害了孩子的心理!
归根结底犯罪成本太低,事情闹大以后受害人在社会上的曝光度甚至大过这些罪犯,有时候受害者还会被网友二次伤害,各种曝光个人资料,而罪犯的个人资料却保护的很好,就应该像某个国家那样,给这些罪犯带上无法摘下的脚环或者手环,一旦再次靠近幼儿园学校等地就报警,永远不得从事与儿童有关的职业,这些人必须受到比受害者更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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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拉去枪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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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伤害了孩子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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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直接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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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家长,我感觉非常不可思议,这么恶劣的行径竟然只是行拘15天?感情制定法律的那帮人都没子女的是吧?你们的子女都不用去读书,不逛街,不出门玩是吗?谁能给我来几张精神病鉴定书,我有备无患,如果我的子女受到不法侵害,而法律不能制裁他们,那我就自己制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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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这种人渣要按照强奸幼女罪定性,特别他还是做教育的,这样的不重判是不得民心的。再就是给那个小女孩的心里造成的阴影是不可磨灭的,也是对人生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以后孩子还敢上学吗?还敢和男老师相处吗?还敢接触男生嘛?要从多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希望能重新去量刑。
对于这类社会人渣败类,应该给予严惩!绝不手软!最好能入刑事案件判个最低三.五年也不过份!能令到其他蠢蠢欲动的败类有所收敛!从而能有效保护到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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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惩,难保不再犯!小偷小摸拘留几天,因为毕竟危害面不那么大,但是这种行为对一孩子及孩子家庭受到的伤害岂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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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这种人渣要按照强奸幼女罪定性,特别他还是做教育的,这样的不重判是不得民心的。再就是给那个小女孩的心里造成的阴影是不可磨灭的,也是对人生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以后孩子还敢上学吗?还敢和男老师相处吗?还敢接触男生嘛?要从多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希望能重新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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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轻是重,只要对儿童伤害的法律就应该制定死刑!执行死刑几次,看再有没有那些畜生们来伤害可怜无助的孩子们了!都是挨千刀的,挨千刀都不为过!畜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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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儿童的猥亵行为往往引起深远的心理问题。另一方面,猥亵只被行政拘留这样的案例,很容易给一些想要“试试小女孩”的人机会和后门,让他们觉得“试试”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在看守所里住几天,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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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猥亵,那么,在具体的行为上和奸淫肯定是有差别的。多数的案例,都和本案一样,猥亵者用自己的手去抚摸(抠摸)儿童的私处,从而获取变态的性满足感。儿童往往不知道眼前这个“怪叔叔”到底在做什么,也往往被以种种的借口和手段哄骗、利诱、威胁,不能告诉家里人。从而事件很隐蔽,等到被捅破的时候,难以做出环境取证。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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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外乎猥亵这种行为很隐蔽,取证难,从而后果上容易认定为轻微,只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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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的大四男生在一家教育机构兼职,猥亵了一名6岁女童三次。他后来对警方承认,“在事发前刚看了黄色录像,还与女朋友发生了关系,所以想试试小女孩。”猥亵幼童的行为,处理结果是行政拘留15天。很多人都问,为何这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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