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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79岁非遗传承人制造表演烟花获刑四年半:涉非法制造爆炸物 (Read 15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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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2月19日在居住地河北赵县南杨家庄村的庙会上被拘留,到今年4月20日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四年零六个月,年近八旬的赵县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杨风申已度过一年多时间。

2013年2月24日,河北赵县,“五道古火会”现场,民间自扎的蛇年烟火燃放出流光异彩。 燕赵都市网 图
据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介绍,赵县五道古火会是流传在赵县城东南六公里处的南杨家庄村,以燃放烟火来庆祝丰收的盛大民俗活动,每年都要放烟火、唱大戏、挂彩灯,还邀请邻村民间艺术队来助兴表演,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艺术欣赏价值。
4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赵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杨风申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决四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书已送达杨风申本人。目前,杨风申已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133刑初4号)显示,被告人杨风申,男,1938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杨家庄村杨广伟旧家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药被举报。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对查获的烟火药鉴定具有爆燃性。
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风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风申的辩护律师杨昱当庭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风申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他提出,200个成品礼花瓶内的烟火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被告人不存在在人员集中区域制造爆炸物,被告人制作烟火药不是为了出售谋利或者出于其他违法目的,而是在举办“五道古火会”时进行燃放。
杨昱还称,被告人杨风申主观恶性较小,只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触犯了刑法。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赵县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人杨风申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杨家庄村杨广伟旧家居民区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应予采纳。
为了打击犯罪,赵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4月29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其历史传承性,有约定俗成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凝聚人心等社会作用。同一个非遗项目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其价值作用各不相同,对非遗项目的认定主要依据其核心价值。
该负责人称,对五道古火会项目的认定,考虑到了火药制作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火药制作只是整个民俗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项目在当地的民俗社会作用是主要价值所在,所以其所属类别为民俗类而不是传统技艺类。并且该项目之所以能够一直传承至今,在确保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自控和防范措施。
该负责人举例称,火药作为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名录中也不乏与火药有关的非遗项目,国家级项目有烟火爆竹制作技艺(南张井老虎火、万载花炮制作技艺、萍乡烟花制作技艺、蒲城杆火技艺、架花烟火爆竹制作技艺)、药发木偶戏等,省级名录项目有井陉北秀林马火会、蠡县二踢脚制作技艺等,这些项目有的是侧重其技艺,有的是侧重其社会价值。
此外,该负责人认为,对于珍贵非遗项目应加强保护。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也必须要遵守法律,一方面是非遗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另外还应当遵守现行的各项法规,涉及到火药等危爆物品的要在公安部门备案。在具体非遗保护工作中,确实还缺乏对涉及到火药这一危爆物品的具体适用法律解释,但不能因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就对整个非遗项目加以否定,不能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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