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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少年喝9碗"摔碗酒"身亡 律师:酒有质量问题可索赔 (Read 10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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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个人的看法,这样的摔碗酒非常认可,毕竟咱们5000年文化的情怀。都想像古人一样大情怀品天下。但是。作为不应该定义成酒。酒为什么不可以是苏打水或者其他饮品呢?再或者只有1%酒精度呢?  这个项目应该是以娱乐为主。酒和摔碗只不过是情怀的体验 。那么酒本身是不是酒更本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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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一17岁少年因连喝9碗“摔碗酒”不幸身亡,令人唏吁不已。
17岁的小军(化名)初中毕业后在家帮父亲销售木材,平时能喝两瓶啤酒和一些白酒。3月31日傍晚,因为魏县正举办“国际花海美食狂欢节”,小军吃完饭与一名同学相约去县城游玩。在美食一条街一“摔碗酒”摊位前,听闻每碗白酒2两多,售价5元,喝完之后可以当场将碗摔碎。小军和同学就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举碗就喝,喝完就摔,其中小军在“噼里啪啦”声中连喝了9碗,没走多远便醉倒在地。小军的母亲回忆说,儿子被送到家后嘴唇发青,昏迷不醒,120急救人员赶来发现没了心跳,拉到医院虽经全力抢救,依然没有挽回生命。
4月1日上午,小军家人怀疑散装白酒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销售“摔碗酒”的商贩讨要说法,要求对方提供白酒的产地,酒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无合格证等。其家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警方也已将涉事的“摔碗酒”封存,并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据《燕赵晚报》
>>律师说法
向未成年人售酒要追责
酒家向未成年人售酒是否合适?未成年人饮酒身亡,酒家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酒家销售的酒水质量有问题,酒家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酒家有义务查明购酒者是否为未成年人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酒水销售人员、单位,应当知晓禁止向未成年售卖烟酒的规定。对于明确是未成年人的,不应当对其售卖烟酒。对于可能是未成年人的(从外貌上有初步判断的可能性),经营者有注意义务查明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本案中,经营者明显对小军没有尽到查明其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小军大量饮酒后死亡,酒家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认为,卖酒给未成年人致人死亡,酒家应该承担多种责任,其中有两个必定要承担的:其一是行政责任,主管工商部门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其二是民事责任,酒家和顾客一般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本案中因为顾客为未成年人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但该消费服务合同无效,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酒家明显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应当承担赔偿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酒有质量问题,家属可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
刘祚良认为,如果酒家卖给小军的酒存在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小军过量饮酒之外的致死原因。这种质量问题既可能是生产者造成,也可能是销售者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祚良强调,只要酒存在质量问题,小军作为被侵权人,其家属既可以向酒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刘祚良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规定来看,酒家销售的摔碗酒如果是“三无”产品,酒家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酒家的刑事责任。同时,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梁广玄认为,依据小军具体死亡原因,酒家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如果酒家销售的是三无产品,除以上民事、刑事责任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松认为,酒家销售的摔碗酒如系三无产品,首先应对涉案白酒进行检测,查实是否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以及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已确定涉案商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
未成年人聚会饮酒身亡,酒店承担35%责任
2007年12月23日,吉林市某中学高二学生赵刚(化名)与5名男同学到一家自助餐店聚会,庆祝圣诞节。饮酒后赵刚出现昏迷、呕吐、嘴唇发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0月10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刚死亡由自助餐酒店、5位学生家长及赵刚父母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其中,自助餐酒店因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承担赔偿占35%;5位同学没有对赵刚大量饮酒劝阻和制止,赔偿责任占30%;赵刚作为学生没有听从学校规定,大量饮酒赔偿责任占35%。自助餐酒店和5位同学家长共赔偿赵刚14万余元。这起案例是全国首例因未成年人喝酒而致死的案例。
餐馆老板出售啤酒给未成年人,少年酒后伤人老板被罚
2012年2月25日13时许,北京市房山区刘某、韩某、丁某等20余人在隗某经营的房山区大石窝镇某农家院饭庄聚餐,饭店向其出售啤酒及白酒若干。吃饭期间,刘某因喝酒问题与原告韩某发生矛盾,刘某用啤酒瓶击打韩某头部,造成韩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原告韩某的父母认为,丁某是聚会的组织召集者和付款人,餐厅老板隗某违反商务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两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把刘某、丁某和隗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赔偿200余万元,法院认为,刘某直接造成原告受伤,他及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丁某虽是此次聚会召集人,但聚会与其本人无切身利益关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某召集聚会后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宜过高。原告要求丁某赔偿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
2013年7月9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打人者和餐厅老板共赔偿约70万元,聚会组织者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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