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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NB两度挥别中文商标 “新百伦”侵权判赔9800万 (Read 672 times)

legend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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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告诉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权益。因为有时候也是发财的机会。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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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知名洋品牌“后发制人”

遭广州企业老板索赔

涉案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

根据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的答辩意见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网宣传,该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并逐步成为国际化运动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并很快便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然而,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之时,广州的周某伦先生却以侵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广州的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在周某伦口中,“新百伦”是法律意义上的“冒牌货”。

原来,周某伦主张,“新百伦”商标早已在我国注册,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时,周某伦的家人首先注册了“百伦”商标。具体情况是,第865609号“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

后来,周又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即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天猫[微博]”、“京东商城[微博]”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得巨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对此,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主张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明知不当执意为之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属“恶意使用”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被告还主张“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伦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新百伦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6.2040, 0.0000, 0.00%)9800万元;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新百伦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马伟锋

■法官说法

“洋品牌”闯关请先敲敲

知识产权的门

此案一审宣判后,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对此案进行了点评。“本案给诸多意在开拓中国市场的洋品牌们提了个醒:公平竞争,请先敲敲知识产权的门。”余明永介绍,本案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案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商标权、惩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法学专家

防止国外品牌

走不法“捷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瑄认为,该案的审理也体现了广州中院在适用商标法、区分各种形式的混淆和反向混淆的辨别能力和水平。有法学专家表示,本案更重大的意义在于,提醒国内企业的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人,慎防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巧立名目搞混淆,窃取国内企业名牌商品的商誉价值,将国内企业的品牌价值窃为己有,导致知名企业经营多年的品牌价值被侵权而被窃取。也要慎防国外企业把这种混淆方式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途径,破坏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建设。

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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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面临“新百伦”中文名称停用的局面,但在消费者心中打下烙印的一直是New Balance英文名称与NB标识。

一直被山寨品牌模仿的NEW BALANCE(以下简称“NB”)反倒成了侵权方。经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因存在恶意“反向混淆”,美国运动品牌“NB”的销售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被判赔偿享有“新百伦”商标权的广东鞋企老板周某伦9800万元。北京商报记者在NB官网以及NB天猫旗舰店和京东旗舰店浏览发现,卖场均没有了中文名称。这并非个案。此前,Bottega Veneta和AIR JORDAN、甚至是苹果,都在华遭遇过品牌被抢注的尴尬。根据法律裁决,NB也将在中国内地挥别新百伦品牌。

侵权赔偿近亿

广东鞋企老板周某伦称,被告新百伦公司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

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发现,“新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运动衫”等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2006年12月,新百伦公司在上海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B”运动鞋系列产品,并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宣传产品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周某伦认为,新百伦公司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据周某伦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超10亿元,获利巨大。他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9800多万元。

“新百伦”是谁的

新百伦公司主张“新百伦”翻译为“NEW BALANCE”,但法院认为,“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伦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

资料显示,“纽巴伦”是New Balance上个世纪90年代进入内地市场的名字,不过,New Balance在2003年再度进入内地市场时,已经放弃了这个名字改用“新百伦”。“纽巴伦”中文商标被New Balance曾经的内地生产厂商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抢注。尽管两者已经没有关系,但纽巴伦在产品造型和配色上一直继承了New Balance的风格。同时,在香港和台湾市场,New Balance仍被称为纽巴伦。New Balance方面也表示知道有“纽巴伦”这个品牌,但碍于品牌是在内地合法注册的商标也没有办法。

但没想到,新名字依然遭遇到“重名”困扰。新百伦公司称,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属于善意使用,没有构成侵权。不过,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百伦公司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周某伦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没有被采纳。这说明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仍选择使用 “新百伦”宣传。

前车之鉴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若剑表示,本案中New Balance败诉侵权行为过于明显,在明知内地已有“新百伦”商标的情况下仍在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符号宣传。本案的巨额赔偿金在中外商标权纠纷领域中也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

NB面临的品牌困境其实已有前车之鉴。本月中旬,乔丹体育和飞人迈克尔·乔丹长达三年的官司走到决断时刻。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认定迈克尔·乔丹代理人提交的10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均不予采纳。在业内人士看来,迈克尔·乔丹胜诉率并不高,此案可能不会延续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和解方式。

2013年5月,历时五年的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最终以双方和解告一段落。“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该中文商标及三角标LOGO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出现在终端店面中。意大利奢侈品牌Bottega Veneta(BV)在中国耳熟能详的“宝缇嘉”名称遭到抢注,无奈于2013年启动了新的中文名字“葆蝶家”。

为何频频发生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遭遇商标权纠纷,陈若剑律师表示,许多外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不看好市场前景,疏忽了商标权利方面的事务。尽管许多外企在中国已打出知名度,也有了中文符号,但在已存在的注册商标面前,外企往往因为“理亏”而更名换姓。“凌志”更名为“雷克萨斯”,“陆虎”更名为“路虎”都是类似情况。此外,外企入华后使用的中文符号确实无人注册,但在打出品牌知名度后,才发现已被他人先行注册。外企如果想拿回中文符号使用权,必须要证明其是该中文符号的最先使用者,但证明过程往往比较艰难。陈若剑律师表示,如果外企还不能端正在中国市场的商标权意识,未来,还会像New Balance一样,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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