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路透社报道,“随着近几个月所谓的ICOs的迅速增长,SEC据说正在对这种募集资金方式的使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虽然ICO代币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交易,但是 SEC最终出台某些形式的监管规则只是时间问题,最终可能会使许多区块链公司及其ICO面临挫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着眼于对ICO市场进行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仍然着眼于对参与到ICO中的区块链公司实施监管。
随着越来越多的区块链初创公司通过ICO为项目进行众筹,区块链专家担心在发行此类数字货币时缺乏透明度,这种状况可能会为投资者带来危险,而且因为ICOs在监管部门的“监控雷达”上,可能引发政府监管机构的关注。
据路透社报道,“随着近几个月所谓的ICOs的迅速增长,SEC据说正在对这种募集资金方式的使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借由虚拟的性质,ICO很有可能被用于洗钱活动,这使得SEC等监管机构对其密切关注。
向监管机构提出挑战
这些区块链公司正在运营的系统是监管机构所面临的问题。由于其去中心化的性质,意味着没有单一实体对数字货币的发行负责,而监管机构只能追踪包括钱包业务提供商和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内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监管机构的问题:代币或证券?
2014年,美联储理事会主席珍妮特·耶伦(Janet Yellen)澄清说,美联储对比特币没有管辖权。
“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本没有权力以任何方式监管或调节比特币。据我所知,在比特币和银行之间,不存在美联储能够实施监管的交汇点。”
SEC仍然不确定如何对待区块链和ICO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广泛界定了“证券”的范围,涵盖任何股票、债券、期货、掉期交易、投资合约等。由于没有关于如何处理比特币或区块链的监管准则,SEC规定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证券交易的公司需要注册为交易所,替代交易系统(ATS)或经纪人/证券交易人。
《交易法》第3(a)(1)节将“交易”定义为:
“任何组成公司或未组成公司的组织、协会或者群体,它们为证券交易双方组成、维持或者提供市场或设施,或者在证券方面行使通常由证券交易所行使的功能;交易同时也包括其涉及的市场和设施。”
《交易法》第3b-16(a)条法规将该定义解释为:任何组织、协会或者群体(1)汇集存在多个交易双方的订单(2)使用既定的、非通用的方式(无论是通过提供交易设施还是设定交易规则),在这种方式下,订单之间相互作用,买卖双方进入这种订单,同意交易条款。
因此,如果一个区块链技术平台汇集了被视为证券的数字资产的多个买卖双方,则该平台可能需要注册为证券交易所,除非它被排除在注册之外。
如果被归类为证券,拥有加密货币的公司就需要提供股份。例如,SEC在BTC Trading,Corp.和Ethan Burnside的事务上特别是因为当公司允许用户以虚拟货币购买股票时,他们违反了“交易法”第5和15(a)条,因为没有注册为经纪人或证券交易人,或作为国家证券交易所。
财富特约撰稿人杰夫·约翰·罗伯茨说:
“即使是最合法和财政健全的ICO对其发行人也构成潜在威胁。‘数字货币’或者代币非常类似传统证券,因为它们能够使公司拿到投资者现金的同时又有利可图。没有获得SEC的批准而出售证券违反联邦法律。“
虽然ICO代币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交易,但是 SEC最终出台某些形式的监管规则只是时间问题,最终可能会使许多区块链公司及其ICO面临挫折。
英文来源:
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sec-is-still-eyeing-to-regulate-the-ico-market翻译:Doris
转自:
http://chainb.com/?P=Cont&id=4964